水淹發(fā)動機算車損 保險公司被判賠償 - 社保案例
2017-03-18 08:00:01
無憂保


【導讀】:行車途中遭遇暴雨,致使愛車被淹,發(fā)動機損壞,保險公司以車主未投保“涉水險”為由拒賠。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水淹發(fā)動機算車損,保險公司應當賠償車主1.5萬修理費。
行車途中遭遇暴雨,致使愛車被淹,發(fā)動機損壞,保險公司以車主未投保“涉水險”為由拒賠。日前,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水淹發(fā)動機算車損,保險公司應當賠償車主1.5萬修理費。
2012年6月2日,家住重慶江津的曹先生購得愛車一輛,當日即與某保險公司簽訂了保險合同,投保險種有:第三者責任險、機動車損失險、車上人員責任險,不計免賠等,未含涉水險,保費合計3008元,保險期間自2012年6月5日零時起至2013年6月4日24時止。
同年6月29日夜晚,曹先生駕車行至江津某工業(yè)園區(qū)低洼路段時,遭遇暴雨,致發(fā)動機進水后熄火,曹先生只得棄車而走,隨即向保險公司報案。
之后,該轎車在4s店修理,曹先生共支付費用25482元。同年8月10日,曹先生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只賠償了10129元,其余15353元發(fā)動機維修費,保險公司認為不屬于賠償范圍而拒絕賠付。曹先生隨即將保險公司告上法院。
法庭上,雙方爭議的焦點為,保險公司是否應賠償曹先生發(fā)動機維修費15353元。
曹先生稱,合同上明確約定,因暴雨、洪水等自然災害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
而保險公司則辯稱,該合同第十條同時也約定,發(fā)動機進水后導致發(fā)動機損壞等,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重慶五中院審理后認為,本案被保險車輛系在行駛途中遭遇暴雨,發(fā)動機被雨水注入造成損失。而發(fā)動機作為車輛的核心部件,所受損失應視為保險車輛損失的一部分,保險公司應對發(fā)動機的相關損失予以賠付,曹先生并非必須再投保發(fā)動機損失險種,才能獲得發(fā)動機損失保險賠款。
對保險公司所稱的免責條款,因系格式條款,也未明確“發(fā)動機進水”的具體原因,而本案保險車輛是在正常行駛中遭受暴雨導致發(fā)動機受損,保險公司也無證據證明車主故意涉水,或二次發(fā)動轎車受損,因此保險公司不能免責。
重慶五中院遂作出前述判決。
目前,保險公司已將賠款15353元支付給曹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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