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日生效”成了保險公司拒賠“擋箭牌” - 社保案例
2017-03-19 08:00:01
無憂保


【導讀】:小丁下午剛為車子投了交強險,不料晚上便與哈薩克斯坦籍留學生小米駕駛的摩托車發(fā)生碰撞,導致小米受傷。因距離合同保單約定的“次日零時生效”還有3個小時,保險公司拒絕賠償。
小丁下午剛為車子投了交強險,不料晚上便與哈薩克斯坦籍留學生小米駕駛的摩托車發(fā)生碰撞,導致小米受傷。因距離合同保單約定的“次日零時生效”還有3個小時,保險公司拒絕賠償。為此,小米將小丁和保險公司告上法院。近日,嘉定區(qū)法院依法認定保單自出單時即生效,保險公司需在交強險限額內擔責。
【案件回放】
2012年10月30日21時左右,小米駕駛摩托車行駛至曹安公路花園路路口,違反信號燈規(guī)定通行。此時,小丁恰好駕車左轉彎,由于未靠近路口中心點,兩車不幸發(fā)生相撞,導致小米受傷、兩車損壞。
事故發(fā)生后,交警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小米負事故主要責任,小丁負次要責任。去年6月,司法鑒定機構對小米的傷殘進行鑒定,其右上肢、右眼分別構成十級傷殘。小米遂起訴至法院,要求小丁投保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先行賠付,超出部分由小丁承擔30%的賠償責任。
可保險公司認為,其與小丁簽訂合同的時間雖然為2012年10月30日;但合同中明確寫明,保險生效時間為2012年10月31日零時起至2013年10月30日24時止,事故并未發(fā)生在保險期內,故不同意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一審判決小丁投保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11.3萬元;扣除小米應賠償小丁損失的欠款,小丁賠償1.3萬余元。二審法院審理后維持原審判決。
【以案說法】
問:“次日零時生效”為何無效?
答: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根據小丁提供的強制保險單(正本)中記載的簽單日期,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故法院確認該保險合同于2012年10月30日成立并已生效。保險公司保單中雖載明合同自“次日零時生效”;但該條款系格式條款,且保險公司也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已采取合理方式盡到明確說明或提示義務,故法院依法確認“次日零時生效”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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