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未按期檢驗致?lián)p壞 保險公司能否免賠? - 社保案例
2017-03-19 08:00:01
無憂保


【導讀】:保險責任免除條款規(guī)定:“發(fā)生保險事故時保險車輛沒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fā)的行駛證和號牌,或未按規(guī)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原告古某為其所有的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保險責任免除條款規(guī)定:“發(fā)生保險事故時保險車輛沒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fā)的行駛證和號牌,或未按規(guī)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原告在被告提供的投保單上簽字。2010年12月3日晚,原告將被保險車輛停放路邊。次日凌晨,被保險車輛被途經車輛碰撞,致車輛損壞。原告發(fā)現后即于當日報警并通知被告出險。被告定損認定車損9630元、施救費480元。事故發(fā)生時原告車輛已超過檢驗有效期。2011年4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拒賠通知書,認為因保險車輛未按規(guī)定檢驗而拒絕賠付。
[裁判]
山東省五蓮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車損險保險條款規(guī)定,發(fā)生保險事故時保險車輛沒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fā)的行駛證和號牌,或未按規(guī)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保險人不負責賠償。該條款屬原因免責條款,即當駕駛人的車輛未按期檢驗是造成被保險車輛損失產生的原因時,保險人方不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被保險車輛系夜晚停放于路邊時被撞致?lián)p,造成車損發(fā)生的近因是其他車輛的碰撞,屬于車損險被保風險范圍。原告保險車輛雖未按期檢驗,但是否按期檢驗與涉案保險事故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根據近因原則,只要近因屬于保險責任,保險人即應承擔保險責任。被告抗辯保險車輛未按期檢驗,保險人應予免賠的意見,不予采納。2011年6月9日,法院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賠償原告古某各項損失10110元。
一審判決后,被告已自動履行賠付義務。該案現已生效。
[保險理賠案例分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原告的車輛未按期檢驗,被告是否可因此免賠。
免責條款,是指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合同約定,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的范圍?!侗kU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因此,保險人對免責條款進行提示并明確說明是免責條款產生效力的前提。但除此之外,保險人要適用有效的免責條款,仍應符合相應的條件。
學理上,免責條款分為原因免責條款與損失免責條款。原因免責條款是指明確規(guī)定因何種原因造成的保險標的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的條款。如意外險中往往規(guī)定,因被保險人毆斗、醉酒、自殺造成的身故、殘疾,保險人不賠的條款。而損失免責條款,是指保險合同約定保險人對何種損失不承擔保險責任的條款。如車損險規(guī)定,玻璃單獨破碎或輪胎單獨損壞,保險人不賠。當免責條款屬原因免責條款時,即使該免責條款對投保人有效,如造成保險事故損失發(fā)生的原因不是該免責條款所指原因的,保險人仍不得免除賠償責任。該原因是造成保險事故損失的近因時,保險人方可免責。
確定損失原因的近因原則是保險法的基本原則之一。近因原則,是指導致?lián)p失發(fā)生的近因是保險合同承保風險的,保險人應予賠償;若該近因是保險合同除外風險或未保風險,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保險合同關系中,保險人是否承擔保險責任由損失原因決定,即保險人對保險合同項下賠付責任的履行,既不完全取決于是否發(fā)生了承保風險,也不完全取決于是否產生承保損失,而是取決于在符合保險合同規(guī)定的前提下,承保風險與承保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保險個案中,必須找到其中對損失產生具有決定意義的、最有效的原因,如果此時有外來的新的獨立的能動力量介入,并對結果的產生具有決定意義,那么新的介入因素則取代前一個原因,成為造成損害發(fā)生的近因。
保險人以免責條款進行抗辯時,人民法院除應首先依照保險法的規(guī)定,審查保險人是否依法履行明確說明義務,免責條款是否有效,再具體分析該免責條款的類型為原因免責條款或損失免責條款。在案件所涉條款為原因免責條款的情況下,應進一步找出導致保險事故發(fā)生的近因。保險人以原因免責條款抗辯免除賠償責任,但造成損失的近因不是該條款所述原因的,保險人的賠償責任不應免除。
在本案中,造成標的車損害的唯一原因是其他車輛的碰撞。因此,碰撞是造成保險事故發(fā)生的近因。而根據車損險條款的規(guī)定,碰撞屬于車損險的保險責任范圍,保險人對該事故損失應當予以賠償。而保險人拒賠所引用的免責條款為發(fā)生保險事故時保險車輛沒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fā)的行駛證和號牌,或未按規(guī)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保險人不負責賠償。該條款系原因免責條款,雖然保險人已按照保險法的規(guī)定履行免責條款明確說明義務,該條款對原告有效,但原告的保險車輛未檢驗并非造成本案事故的近因,故保險人提出的此項抗辯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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