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車下班回家發(fā)生車禍 工傷認定存疑引官司 - 社保案例
2017-03-19 08:00:01
無憂保


【導讀】:2013年12月,五金公司向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狀告東莞市社會保障局及第三人宋某,請求法院撤銷此前工傷認定,重新認定宋某的損傷不屬于工傷。
昨日上午,市第二人民法院對東莞市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狀告市社會保障局關于工傷認定的行政訴訟案公開作出一審宣判,認定社保部門對勞動者受到的事故傷害為工傷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判令依法予以維持。市社會保障局長安分局副局長何潤強第一次作為被告方代表站在被告席上,接收了法院的這份判決。
2012年12月24日上午8時6分許,東莞市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五金公司)員工宋某在公司打卡下班后騎自行車離開公司,于8時20分許在途經(jīng)長安鎮(zhèn)建安路時與一輛小車發(fā)生碰撞受傷。交警部門認定宋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工傷認定存疑引官司
宋某后申請工傷認定。市社會保障局經(jīng)調查認為宋某浩的受傷為工傷。社保部門于2013年6月25日向用人單位送達了工傷認定提交材料通知書。但是五金公司不服,申請行政復議。市政府行政復議決定維持了原決定。
2013年12月,五金公司向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狀告東莞市社會保障局及第三人宋某,請求法院撤銷此前工傷認定,重新認定宋某的損傷不屬于工傷。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于宋某受到的事故傷害是否屬于《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九條第六項規(guī)定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情形。經(jīng)查實宋某的工作地點及居住地點,法院認定宋某發(fā)生交通事故的地點屬宋某從公司返回居住地的合理線路中。法院認定宋某受到的事故傷害屬于上述保險條例規(guī)定的情形。
法院最后作出一審判決,維持市社會保障局上述認定工傷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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