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車緊急剎車害乘客摔骨折 保險不愿賠 - 社保案例
2017-03-19 08:00:01
無憂保


【導讀】:公交車緊急剎車害乘客摔骨折,公交公司先期賠償乘客1萬余元,可保險公司以公交公司沒報險,可以免責為由不愿賠償。
公交車緊急剎車害乘客摔骨折,公交公司先期賠償乘客1萬余元,可保險公司以公交公司沒報險,可以免責為由不愿賠償。2月10日,記者從皇姑區(qū)人民法院獲悉,保險公司不能證明已盡到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免責條款無效。
乘客摔骨折,保險不愿賠
2011年4月9日13時20分,一輛公交車因緊急剎車,造成乘客葉某摔傷,右內踝骨骨折、右外踝韌帶損傷,先后花費2478元治療。
經查,公交車辦有保險,累計賠償限額20萬元。公交公司與保險公司約定在保險期間內,旅客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應由公交公司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2011年10月10日,沈河區(qū)人民法院進行了判決,2012年1月17日,公交公司將13632.76元賠償款交給了葉某。
然而,保險公司卻不愿承擔賠償責任。2013年10月18日,公交公司只好將保險公司告到皇姑區(qū)人民法院,要求保險公司按保險合同支付保險金13632元。保險公司認為事故發(fā)生距今已超過兩年訴訟時效,而且公交公司在事故發(fā)生后沒有報險,根據保險規(guī)定可以免責。
訴訟未超期,免責不適用
皇姑區(qū)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根據保險法和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保險金請求權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公交公司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由于公交公司賠償責任是通過生效判決確定的,在判決生效前,即便其知道發(fā)生了保險事故,也不知道自己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及責任大小,因此,應當從該判決生效之日——2011年10月25日起計算本案的訴訟時效。公交公司于2013年10月18日起訴訟要求保險公司理賠,沒有超過法定的訴訟時效,因此保險公司應依約理賠。
另外,關于免責條款,因為保險公司不能證明自己已盡到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該免責條款對公交公司不生效,保險公司仍應當按照保險合同履行賠付保險金責任。經協(xié)商,保險公司最終賠償給公交公司136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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