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車事故施救費“過高” 保險公司拒賠敗訴 - 社保案例
2017-03-20 08:00:01
無憂保


【導讀】:一司機駕駛掛車在高速公路上發(fā)生事故,車損才5200元,施救費卻花費了21000元,保險公司認為施救費遠超江西省高速公路收費標準,只同意賠償4400元。
一司機駕駛掛車在高速公路上發(fā)生事故,車損才5200元,施救費卻花費了21000元,保險公司認為施救費遠超江西省高速公路收費標準,只同意賠償4400元。2013年12月26日,江西省新干縣人民法院宣判了這起保險糾紛案,一審法院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劉能強車輛施救費17000元。
2013年9月8日,原告劉能強駕駛掛車裝滿貨物由上饒往南昌方向行駛至滬昆高速公路處時,車輛撞上高速公路右側(cè)防護欄,造成該掛車及高速公路設(shè)施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交警認定,劉能強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在處理事故現(xiàn)場時,劉能強花費拖車費、吊車費等施救費21000元。另查明,劉能強為該掛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率等。后劉能強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以施救費過高而拒賠。經(jīng)多次協(xié)商未果后,劉能強遂訴至法院。
法庭認為,該案爭議的焦點是原告劉能強主張的21000元的施救費是否為必要、合理的費用,保險公司是否應(yīng)該全額賠償。我國法律規(guī)定,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被保險人應(yīng)當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保險人所承擔的費用數(shù)額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shù)額。
法庭同時認為,該案所涉拖車、吊車等施救費21000元,被告認為只有4400元符合江西高速公路收費標準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jù),不予采信。因該車發(fā)生事故時,處于載貨狀態(tài),在施救時,連帶貨物一并予以施救,這客觀上增加了一定的施救難度,原告附帶獲得了貨物施救利益。因該車未投保貨物損失險。根據(jù)原、被告的保險條款約定,含有保險合同未承保范圍的,按被保險機動車與被施救財產(chǎn)價值的比例分攤施救費。因被告未提供被施救貨物價值的證據(jù),基于貨物被附帶施救和參照同類吊車作業(yè)協(xié)商收費的實際情況,法院在21000元的施救費中酌減4000元。
綜上,一審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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