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與保險公司搭“戲臺” 買份保險坑到“死” - 社保案例
2017-03-21 08:00:01
無憂保


【導讀】:片面強調收益而不提示風險,故意回避重要條款,有意將保險產品混同于銀行理財產品……商業(yè)銀行內銷售保險產品存在諸多誤導消費者現(xiàn)象,招致近七成消費者不滿。
片面強調收益而不提示風險,故意回避重要條款,有意將保險產品混同于銀行理財產品……商業(yè)銀行內銷售保險產品存在諸多誤導消費者現(xiàn)象,招致近七成消費者不滿。昨日,武漢市消協(xié)對媒體通報保險行業(yè)消費熱點評議活動的結果。
今年8月至11月,武漢市消協(xié)在全市范圍內開展了該評議活動。從1月1日至11月30日,武漢市工商局、武漢市消協(xié)共受理保險類咨詢、投訴670件,其中消費爭議投訴81件。
81件投訴包括,涉嫌保險銷售誤導或因宣傳不實消費者誤把保險當理財產品購買的21件,涉嫌保險公司以各種理由拖賠、拒賠8件,拖延支付或拒絕支付生成金6件,退保難7件,涉嫌未按合同正常劃扣保費3件,涉嫌理財險夸大收益宣傳承諾不兌現(xiàn)17件,涉及保險代理銀行責任的19件。
此次評議發(fā)現(xiàn),投訴數(shù)量排在前兩位的是生命人壽、中國人壽;投訴涉及保險代理銀行7家,排在前三位的是兩家國有商業(yè)銀行和漢口銀行。
【保險案例】
在銀行買理財被忽悠 買了份到死才能取的保險
針對當前保險消費爭議中的突出問題,武漢市消協(xié)昨日通報了幾起典型案例,并進行了相應點評。
宣傳年收益率7%最后只按2.5%兌付
2009年至2011年期間,潘某在一家國有商業(yè)銀行江岸支行分5次購買了共69萬元的中國人壽保險公司的“新鴻泰理財”產品,宣傳單上承諾2010年每萬元綜合收益707.30元(7%)。今年潘某去銀行取款時,收益只按2.5%兌付,與當初宣傳單上承諾的7%有較大差距,甚至比銀行定期存款還要低,潘某認為受騙,與銀行交涉多次無果后投訴到武漢市消協(xié)。
點評:代理保險銀行營銷誤導消費者的情況較為突出。一是虛報、謊報理財險的回報率,在介紹保險條款時存在片面強調收益而不提示風險的現(xiàn)象,故意回避重要條款。二是頭大尾小,在財險宣傳時強調當年回報率高,后面模糊宣傳手法、故意不強調,有可能后面幾年負回報或者回報較低。
買理財為啥簽保單?工作人員誤導他簽字
于某去年8月在漢口銀行百步亭支行欲購買10萬元理財產品。銷售人員推薦時聲稱該行正在熱銷的生命人壽銀保理財產品,存5萬10天后立返8200元。于某簽字時看到所簽理財產品為保單時即提出質疑,工作人員卻解釋為理財產品附贈的保險,與理財產品無關,并叮囑于某接到回訪電話時均回答知道就行了。于某信以為真在保單上簽字。直到今年保險公司要求于某繳費續(xù)保后才知道該產品根本不是所謂的理財產品,而是一份直至死亡才能取回的保險。
點評:誤導消費者存款送保險產品,在銀行辦理保險業(yè)務時,工作人員不明確說明是銀保還是銀行理財產品。部分銀行網(wǎng)點人員銷售保險產品時,有意將保險產品混同于銀行理財產品進行宣傳,誤導消費者購買違背自己意愿的保險產品,代理保險人員“騙保”現(xiàn)象仍未根本解決。
銀行未告知要交36元托管費 6萬保費險打水漂
2010年12月,吳某在一家國有商業(yè)銀行北湖路支行購買太平洋人壽保險公司十年期紅福寶兩全保險(分紅型)每年收繳20000元,分五年繳清。吳某2013年10月續(xù)保時被告知,其與保險公司的合同因繳費不足被中止,而至此他已差不多繳費6萬元。吳某到保險公司了解得知,每年還需向銀行交36元賬戶托管費。因銀行扣除36元后造成保費不足而無法劃轉,導致保險合同被中止,如果退保、續(xù)保均要承擔幾千元的損失。吳某認為銀行未盡告知義務,中止責任應由銀行承擔。經(jīng)消協(xié)介入,銀行迅速辦妥。
點評:消費者在代理銀行買保險時,銀行往往為其辦理保險開戶,由銀行自動劃扣支付保費,推銷員不作收取信息等費用說明,甚至代消費者簽署須由本人簽寫的合同,在消費者不知情的情況下,銀行又以托管費或信息費等名目收取費用,導致消費者的保費無法正常劃扣到保險公司而保險失效。
承諾“期滿一年可取” 退保時卻稱是“終生險”要扣費
梅某于2012年6月通過太平人壽保險公司銷售人員購買了20000元鴻發(fā)年年保險產品。購買時梅某告知銷售人員自己可能隨時急用錢,銷售人員告知梅某這是一款帶醫(yī)療險的理財產品,并承諾期滿一年后可取,能滿足梅某隨時提取本金的要求。2012年2月,梅某提出退保時,保險公司以梅某購買的是終生險為由不同意全額退還本金,要扣除一定的本金。消協(xié)評議介入后,保險公司退回全部本金。
點評:片面宣傳銀保存款取款自由、故意隱瞞退保要支付高額費用的風險。一旦消費者提出退保要求,保險公司又以高額手續(xù)費等“公司規(guī)定”為由侵害消費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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