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回家未走合理路線 出車禍不能享工傷保險待遇 - 社保案例
2017-03-21 08:00:01
無憂保


【導讀】:昆山市人社局認為張偉下班回家的路線已遠超過合理范圍,故不能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guī)定,認定張偉所受傷害不屬工傷。
昆山某公司職工張偉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并造成多處骨折,卻沒有被相關單位認定為工傷。近日,張偉不服訴至法院,但被駁回。
【保險案例】2013年3月1日20時許,張偉自單位下班后,朝住處的相反方向接妻子李霞下班,后又來到新吳街農(nóng)業(yè)銀行取錢,然后再往住處方向行駛。然而,沒過多久,張偉夫婦便在長江南路吳家堰橋橋面路段處發(fā)生交通事故受傷。昆山市第一人民醫(yī)院診斷張偉的受傷為“左額硬膜外血腫,右額顳硬膜外、下血腫,顱骨多發(fā)骨折,蛛網(wǎng)膜下腔出血,顱腔積氣,左尺橈骨骨折”。昆山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認定:張偉負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
2013年4月23日,張偉所在公司向昆山市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提出張偉系下班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受傷,應屬于工傷。隨后,昆山市人社局認為張偉下班回家的路線已遠超過合理范圍,故不能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guī)定,認定張偉所受傷害不屬工傷。
承辦法官表示,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六)項規(guī)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但根據(jù)原告張偉及其妻子李霞筆錄中的陳述,其下班的路線上存在兩個目的地。并且原告張偉下班后的第一目的地與交通事故發(fā)生地并不位于其公司與第一目的地之間的合理路線上。因此昆山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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