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上車途中意外摔傷 保險公司首先賠償損失 - 社保案例
2017-03-21 08:00:01
無憂保


【導讀】:【保險理賠案例】今年62歲的趙女士,在鄭州長途中心站持票乘坐鄭州至商城的豫S8xxxx號客車。她從前門上車向車后行走,不慎從大客車中門掉下,當即摔傷。
乘客持票上車即與客運方形成了運輸合同關系,承運方有義務將旅客安全送達目的地。然而車子還沒有行走乘客摔傷責任該如何承擔?近日,河南省鄭州市二七區(qū)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判決,客運公司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保險理賠案例】今年62歲的趙女士,在鄭州長途中心站持票乘坐鄭州至商城的豫S8xxxx號客車。她從前門上車向車后行走,不慎從大客車中門掉下,當即摔傷。其被診斷為重度顱腦損傷,軟組織損傷,傷情構成九級傷殘,住院36天花去醫(yī)療費數萬元。事故發(fā)生后,就趙女士的醫(yī)療等費用承擔問題雙方發(fā)生了爭議。無奈趙女士將信陽市某客運公司、豫S8xxxx號客車駕駛員辛某,及其為客車承保的大地財產保險信陽中心支公司一起推上了被告席,要求三被告賠償其醫(yī)療費、營養(yǎng)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共計126565.81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造成的旅客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該案中,趙女士乘坐被告信陽市某客運公司所有的豫S8xxxx號客車從鄭州到商城,雙方形成公路旅客運輸合同關系。趙女士上車后,承運方沒有盡到提醒等謹慎注意義務,致使乘客趙女士從客車中門掉下摔傷,因此對其造成的損失,客運公司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因豫S8xxxx號車在大地財產保險信陽中心支公司處投保有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故趙女士的合理損失首先應當由該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客運公司承擔。經核算,趙女士的醫(yī)療費等合理損失共計109487.08元,扣除駕駛員辛某墊付的12000元,剩余97487.08元,除鑒定費600元外,均應當由保險公司在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限額內予以賠付。鑒定費600元不屬于保險賠付范圍,依法應由客運公司承擔。法院遂判決大地財產保險公司信陽中心支公司賠償趙女士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交通費等共計97487.08元;信陽市某客運公司賠付趙女士鑒定費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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