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撫慰金是否屬于保險責任的范圍? - 社保案例
2017-03-21 08:00:01
無憂保


【導讀】:保險公司認為其承保的承運人責任險的保險合同中明確約定了精神撫慰金不屬于保險責任的范圍,精神撫慰金應由侵權人司機王某承擔。
2011年10月6日,阮某憑票乘坐王某駕駛的豫S××××小型客車到新縣千斤鄉(xiāng),行到省道339線河南新縣付洼路段時,由于駕駛員王某操作不當將車駛入路邊的小樹林,造成車上乘客阮某受傷。經新縣交警大隊認定,車輛駕駛員王某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傷者阮某無責任。該肇事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及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事故發(fā)生后傷者阮某與司機王某就賠償事宜無法達成一致意見,阮某起訴至人民法院并將保險公司列為被告,要求賠償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醫(yī)療費、誤工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152713.56元。保險公司認為其承保的承運人責任險的保險合同中明確約定了精神撫慰金不屬于保險責任的范圍,精神撫慰金應由侵權人司機王某承擔。
判決
2012年6月11日,一審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承擔了精神撫慰金。保險公司不服,遂上訴至二審法院。二審法院經審理,于2012年9月19日作出二審判決,改變了一審判決,判決由司機王某承擔精神撫慰金。
評析
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是一種責任保險,主要是指對客運經營者在運輸過程中發(fā)生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致使旅客遭受人身傷亡和直接財產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對旅客承擔的賠償責任,由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給予賠償。本案中,保險公司是否應賠償精神撫慰金是爭議焦點。針對這一問題應該從保險公司與受害人阮某的法律關系、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王某的法律關系兩個維度進行分析。
第一,精神撫慰金的侵權之債的性質決定了受害人阮某只有在特定條件下才有權直接向保險公司主張賠償。在法學理論上,基于人身損害的撫慰金賠償被視為精神損害賠償的重要內容。所謂精神損害賠償,是指自然人在人身權益或者某些財產權益受到不法侵害,致使本人或者其近親屬遭受精神痛苦時,受害人本人、本人死后其近親屬有權要求侵權人給予損害賠償的民事法律制度。此種撫慰金賠償是侵權民事責任的組成部分,是一種具體的侵權責任承擔方式,受害人或其近親屬對于精神撫慰金所享有的是債權性質的請求權,因此在嚴格意義上該種請求權只能在受害人與侵權人之間存在。在《保險法》修訂之后,雖然一定程度上緩和了合同相對性原理在責任保險中的適用,但是若受害人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賠償保險金仍需要滿足一定條件,即被保險人對受害人應付的賠償責任是確定的,被保險人請求保險公司直接向受害人賠償保險金或者被保險人怠于行使該請求權的,受害人才有權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賠償保險金。
第二,承運人責任險的合同之債的性質決定了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精神撫慰金的責任。承運人責任險是彌補被保險人的損失,具有很強的合同相對性。雖然在特定情形下,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賠償保險金,但是受害人所請求的保險金內容必須符合保險公司承保險種的責任范圍。本案中,承運人責任險的合同條款明確約定精神撫慰金是承運人責任險的責任免除部分,意味著無論受害人阮某的精神撫慰金訴請是否得到法院支持,亦無論侵權人王某是否實際支付了精神撫慰金,該項賠償都不應由承保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的保險公司進行賠償。這也正是本案中二審法院變更原審法院關于保險公司賠償受害人阮某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判決的依據所在。

聲明:本站原創(chuàng)文章所有權歸無憂保所有,轉載務必注明來源;
轉載文章僅代表原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站立場;如有侵權、違規(guī),請聯系qq:1070491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