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未及時繳納社保 賠償職工17萬余元損失 - 社保案例
2017-03-22 08:00:01
無憂保


【導讀】:因單位未及時繳納社保,昆山法院判決由該科技公司賠償李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2572元、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104284.32元、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43050元。
李某在工作時不慎受傷,因單位未及時繳納社保,昆山法院判決由該科技公司賠償李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2572元、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104284.32元、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43050元。
李某于2012年7月10日進入某科技公司處工作,7月24日李某在工作時受傷,經(jīng)認定為工傷并已構(gòu)成了九級傷殘,但公司未為李某繳納社保。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李某在工作中受傷,已被認定為工傷,并鑒定為九級傷殘,依法應當享受工傷待遇。某科技公司未為李某繳納社會保險,應承擔工傷待遇的賠償責任,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用人單位應及時給員工繳納社保,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用工成本,但同時也降低了用工風險,進而減少因工傷賠償給企業(yè)帶來的經(jīng)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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