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納社保費不能把試用期排除在外 - 社保案例
2017-03-22 08:00:01
無憂保


【導讀】:林某于2008年2月8日應聘到蒼山某公司工作,并與該公司簽訂了3年的勞動合同,合同中約定試用期為3個月。2009年5月,林某無意中發(fā)現,公司沒有為其繳納2008年2月至2008年4月
【中國社保網 社會保障法案例】林某于2008年2月8日應聘到蒼山某公司工作,并與該公司簽訂了3年的勞動合同,合同中約定試用期為3個月。2009年5月,林某無意中發(fā)現,公司沒有為其繳納2008年2月至2008年4月的社會保險費。于是,他找到公司人事部問:為何公司沒有為自己繳納2008年2月至2008年4月的社會保險費?公司人事部的解釋是因為這期間為試用期,試用期內的員工公司都不予繳納社會保險費。林某遂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要求單位補繳試用期的社會保險費。
仲裁委經審理認為,《勞動法》第72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依據以上法律規(guī)定,仲裁委告知該公司,自用工之日起林某就與該公司建立了勞動關系,就應該為林某繳納社會保險,不應該把試用期排除在外。在仲裁委的調解下,該公司為林某補繳了2008年2月至2008年4月的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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