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 案例
社保未被足額繳納請辭索賠不如投訴-案例
2017-03-23 08:00:02
無憂保


案情
3月16日,本報讀者寧民致函本報反映,他自己1981年8月參加工作至今一直在北京玻璃集團公司,連續(xù)工齡26年。但是,雙方除簽訂過一次期限為1999年5月1日至2007年4月30日的勞動合同外,未再簽訂過。
2001年7月至2011年7月,集團安排他到下屬企業(yè)工作,月實際收入為1.1萬元。但單位卻不以該收入為基數(shù)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用,而是以1200元標準繳納。嚴重侵害了他的合法權益。
還有一點讓他不解:這么多年都沒有勞動合同了,最近單位卻找他,要求補簽、續(xù)簽書面勞動合同。他想知道自己該不該要求單位按其實際收入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即五險一金。其二是如續(xù)簽合同,他要求單位承擔補簽勞動合同賠償責任,給付12個月的雙倍工資差額,合不合法?其三是如果他以單位未簽書面勞動合同、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可以按經(jīng)濟補償標準的2倍要求賠償金?如可以,如何計算?
說法
北京勞動法專家、中聞律師事務所沈斌倜律師的答復意見是:依法為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渡鐣kU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shù)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币虼?,在勞動者發(fā)現(xiàn)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時,可以去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會保險費差額。建議勞動者到當?shù)厣绫;瞬块T進行核實。
依據(jù)《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2款第1項規(guī)定,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的,用人單位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本爭議中,寧民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單位應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由于單位一直未這樣做,按照本法第82條規(guī)定,單位應承擔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責任。
但是,《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二》和《2014年部分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疑難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的規(guī)定,二倍工資中增加一倍的工資屬于懲罰性賠償部分,不屬于勞動報酬,適用一年的仲裁時效,據(jù)此實際給付的的二倍工資不超過12個月。因此,寧民可以從主張之日起往前要12個月的雙倍工資差額。需要提醒的是,如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補簽了勞動合同,且日期已經(jīng)覆蓋了之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則勞動者再主張之前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北京地區(qū)的勞動仲裁和訴訟機構很可能不予支持。(本報記者 趙新政)

聲明:本站原創(chuàng)文章所有權歸無憂保所有,轉載務必注明來源;
轉載文章僅代表原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站立場;如有侵權、違規(guī),請聯(lián)系qq:1070491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