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取保險理賠款頂車貸 主從犯分別領刑處罰金-案例
2017-03-23 08:00:02
無憂保


無證人員駕駛半掛貨車在高速上發(fā)生交通事故受損,貨車實際購買人得知車輛發(fā)生事故后,遂即指示無證司機以他人有證人員名義向保險公司報案索賠,后將騙取的理賠款用于歸還購車時銀行貸款使用。近日,澠池縣法院以被告人周某甲犯保險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10000元。被告人周某乙犯保險詐騙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10000元。
2013年11月4日夜,被告人周某乙無證駕駛豫M87908輕型東風半掛車(掛車車牌號:豫MD575)貨車行至山西侯平高速時發(fā)生交通事故,車輛受損,并將高速公路護欄撞壞。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周某甲(豫M87908車輛實際購買人、投保人)為騙取保險公司的賠償,指示周某乙以?某某頂替為司機向保險公司報案索賠。同年12月25日豫M87908車輛投保的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河南分公司理賠17790元。周某甲將該筆款通過三門峽市某某運輸公司歸還購車時銀行分期貸款使用。2014年6月20日周某甲親屬退賠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三門峽市分公司經濟損失17790元。
另查明,案發(fā)后被告人周某甲接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主動到案,并協(xié)助公安機關抓獲周某乙。
法院認為,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在交通事故后,編造事故發(fā)生的原因,騙取保險金17790元,且系共同犯罪,其行為均已構成保險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甲明知周某乙無證駕駛機動車造成事故,保險公司不予賠付,仍安排周某乙找人冒充事故發(fā)生時的駕駛員向保險公司報案,并騙取理賠款用于抵頂車貸,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周某乙協(xié)助周某甲與保險公司辦理有關理賠事項,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周某甲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是自首;協(xié)助公安機關抓獲同案犯,經查證事實,應認定為有立功表現(xiàn),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周某乙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輕處罰。案發(fā)后被告人周某甲親屬代其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亦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之規(guī)定。據此,澠池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相關鏈接#保險詐騙罪:(刑法第198條)是指以非法獲取保險金為目的,違反保險法規(guī),采用虛構保險標的、保險事故或者制造保險事故等方法,向保險公司騙取保險金,數額較大的行為。隨著中國保險事業(yè)的迅速發(fā)展,保險欺詐事件時有發(fā)生,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保險制度上的一些漏洞 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所詐騙的保險金額都比較大,一旦得逞,不僅嚴重擾亂了保險業(yè)的發(fā)展進而危及人民所享有的保險福利,而且還會給國家造成重大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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