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傷殘鑒定未等到就去世 保險公司賠償6萬-案例
2017-03-23 08:00:02
無憂保


在一起交通事故中,王先生的母親受傷住院。當其起訴索要賠償進行鑒定之時,卻因身患癌癥去世了。王先生母親的死與這起車禍之間到底有沒有因果關系?王先生等人向法院提出了鑒定申請。
轎車撞傷3人被認定擔全責
2013年8月25日11時45分,37歲的王先生騎電動自行車馱著母親和孩子一起外出,途經(jīng)鐵西區(qū)衛(wèi)工南街224號時,被李某所駕駛的轎車撞倒。王先生等3人受傷。
王先生的母親傷勢最為嚴重,被120急救車送往沈陽醫(yī)學院附屬中心醫(yī)院住院治療。經(jīng)診斷,王先生的母親為鎖骨骨折、左側第四肋骨骨折、腦震蕩、頭皮下血腫等。住院花費了6879元,肇事車車主墊付了2375元。
經(jīng)鐵西交警大隊認定,在此次事故中,轎車司機李某承擔全部責任,王先生等3人均無責任。
傷者申請傷殘鑒定未等到就去世
2013年10月15日,王先生的母親將轎車車主和司機李某起訴到鐵西區(qū)人民法院,要求其賠償損失,并申請進行傷殘鑒定。當日,法院通過搖號選取了鑒定中心,準備對其傷殘等級進行鑒定。
萬萬沒想到,20天后,王先生的母親還沒來得及進行鑒定就因肺癌去世了。因原告已經(jīng)去世,法院中止了對該案的審理工作。今年2月24日,王先生兄弟二人及外婆作為繼承人,表示繼續(xù)參加訴訟,索要各項賠償13萬余元,案件恢復審理。
王先生向法院申請鑒定母親患肺癌與事故是否有因果關系,與其死亡是否有因果關系。
經(jīng)鑒定,王先生母親患肺癌是在發(fā)生事故之前,故損傷與肺癌的發(fā)生沒有因果關系,但交通事故的損傷對其死亡有一定的因果關系,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其死亡。
外傷作用輕微死者家屬獲賠6萬
經(jīng)鑒定,王先生母親的死亡大部分是由自身疾病造成的,外傷在后果中作用輕微,參照相關省級關于損傷參與度評定標準,建議外傷參與度10%。
鐵西區(qū)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公民的身體健康權利受法律保護,侵害他人民事權益,侵權人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肇事車輛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賠償應由保險公司予以承擔。
最終,法院判兩家保險公司分別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伙食補助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近6萬元。
外傷必然損害身體機能因此認定與死亡有關
主審法官透露,此案爭議的焦點為死者的死亡是否與這次交通事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因為根據(jù)責任自負及公平原則,行為人只對自身行為所致?lián)p害承擔賠償責任,這必然需要準確界定侵權法上加害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問題,用以確定賠償范圍的大小。
交通事故造成王先生母親身體多處受傷等直接損害,后其因癌癥去世。根據(jù)“相當因果關系”理論,本次事故與受害人因肺癌去世之間不可能成立因果關系,但在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根據(jù)通常一般人的認知,外傷必然會損害身體機能,雖直接后果不足以致受害人死亡,但對受害人死亡必然會起到一定的促進作用,因此認定事故損害與王先生母親的死亡有一定因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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