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社保不屬于勞動爭議范圍-案例
2017-03-24 08:00:01
無憂保


案例:張某原是廣東某運輸有限公司的員工,自2007年起入職至2014年6月,與公司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14年6月,公司因業(yè)務需要,安排張某到外省辦事處工作。張某不愿意,向公司提出了離職申請。離職后,張某在申請失業(yè)保險時被拒,才發(fā)現(xiàn)公司7年沒給予其購買社保。張某與公司協(xié)商,要求公司補繳七年拖欠的社保費用,但公司只愿意賠償2萬元了事。在公司不同意補繳的情形下,張某想到了訴諸勞動爭議仲裁。
補繳社保的糾紛能否訴諸勞動爭議仲裁呢?
回答這個問題,就必須弄清楚:補繳社保是否屬于勞動爭議的范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二條規(guī)定,因執(zhí)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guī)定發(fā)生的爭議屬于勞動爭議。為解釋哪類保險爭議可以起訴,勞動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若干問題解釋》中,專門對其中的“保險”作了進一步解釋。即該“保險”是指社會保險,包括工傷保險、醫(yī)療保險、生育保險、待業(yè)保險、養(yǎng)老保險和病假待遇、死亡喪葬撫恤等社會保險待遇。也就是說因“保險”發(fā)生的爭議是指因“社會保險待遇”發(fā)生的爭議,而不是指因用人單位欠繳社會保險費發(fā)生的爭議。
而根據我國《勞動法》第100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社保糾紛可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第一種,因用人單位未參加社會保險,勞動者向用人單位追索相關保險待遇而發(fā)生的爭議的,屬于勞動仲裁和人民法院受案范圍。
第二種,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要求用人單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的。該類案件既不屬于勞動仲裁的和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勞動者應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
回歸到本案例,由于張某的請求是補繳社保,該請求不屬于勞動爭議范圍,因此,不能訴諸勞動仲裁。但是,若張某請求的是追索相關保險待遇,則屬于勞動仲裁范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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