脫保汽車再投保 最好約定承保即時生效-案例
2017-03-24 08:00:01
無憂保


買了汽車,就要投保車險,那你有注意過保單的生效時間何時算起嗎?有注意過自己的車輛是否存在投保斷檔期嗎?對于桐鄉(xiāng)的李某來說,就是因為沒有關(guān)注而吃了大虧:在投保車險的當天,他發(fā)生車禍撞死了人。由于投保車險存在斷檔期,他還因此惹上了一場官司。
男子開車撞了人 保險公司以車輛投保未生效拒賠
事情發(fā)生在2014年1月6日晚,李某在海寧某路段駕車,不小心撞上了在人行道走路的張某。李某立馬下車對張某實施搶救。可是,粗心的李某卻忘記開起車輛雙跳燈,也沒有設(shè)置路障。慘劇再次發(fā)生。海寧人馬某在開車經(jīng)過該路段時,由于沒看清眼前情形,來不及剎車,硬生生撞上了張某,李某反應(yīng)及時跳開了,可張某終因傷勢過重死亡。
該事故經(jīng)交警大隊認定,第一次碰撞,李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第二次碰撞,馬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李某負次要責任。
今年4月25日,張某家屬把李某、馬某及其雙方汽車的保險公司告到海寧市法院,請求賠償各項損失共計47萬余元,并要求兩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先行賠付,超出部分由馬某、李某予以賠償。
庭審中,李某汽車的保險公司甲提出意見,稱李某是在事發(fā)當日到公司投保交強險。根據(jù)慣例,交強險的保險期間是從保單次日零時起開始計算的,因此“在該案中,我公司不應(yīng)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法院經(jīng)審理,一審判決馬某的保險公司賠償原告11萬余元,馬某賠償11.5萬余元,李某賠償15.9萬余元,甲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未約定即時起保 男子不得不責任全擔
法庭判決下來后,李某情緒很激動,想不明白為什么自己已經(jīng)投保車險,還要承擔全部責任。
據(jù)了解,李某在2014年1月3日時,就已經(jīng)知道自己的車輛交強險脫保。同月5日晚,他把保險費轉(zhuǎn)給案外人陳某,并委托陳某代買車輛保險。1月6日,陳某為李某在甲公司購買車險,同日甲公司生成保單,交強險保單載明的保險期間為2014年1月7日零時起至2015年1月6日24時止……
法官告訴李某,他買的車子并不是新購置車輛,此前已經(jīng)買過4次車輛保險,對保險公司保單生成后默認的非即時承保的交易慣例應(yīng)有一定了解,而陳某也告訴了李某這個慣例,李某并未提出異議,也未要求承保的保險公司在生成保單時即時起保,就可以視為認可保單生成后次日零時起承保的交易慣例。這樣的情況下,甲公司是不用承擔賠償責任的。
聽了法官一番耐心釋法,李某才明白,自己的問題癥結(jié)在這里,不免后悔萬分。不過,他也表示,一定會分期把賠償款給原告。
“在私家車日益增多,新手越來越多的今天,李某這樣的事例應(yīng)該引起廣大車友的足夠警惕?!背修k該案的法官表示,為防患于未然,車主首先要注意勿使愛車脫保。如果車子脫保,再次投保時也應(yīng)和保險公司約定承保即時生效,這樣才能有效降低個人風險,同時也及時保障他人權(quán)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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