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發(fā)駕駛證之前出事故 保險公司能不賠嗎?-案例
2017-03-24 08:00:01
無憂保


肇事車主在通過拖拉機駕駛人全部科目考試后的第3天(核發(fā)駕駛證之前),因操作不當造成事故,受害人提出65萬余元的賠償請求。保險公司能以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證作為抗辯理由嗎?
2013年5月27日下午,趙某駕駛變型拖拉機從溫嶺澤國駛往路橋區(qū)峰江方向,途經峰江街道黃施洋村部前路段時,與在路邊騎行的程某發(fā)生刮擦,造成程某受傷及自行車局部損壞。后經路橋交警大隊認定,趙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2013年9月23日,經臺州華鴻司法鑒定所鑒定,程某所受傷害構成六級傷殘,左下肢截肢,需要安裝假肢。
事故發(fā)生后,趙某已盡力賠償程某醫(yī)療費3萬余元,并與其達成和解協(xié)議,取得其諒解。同年年底,趙某因構成交通肇事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2014年3月,程某將趙某及肇事車輛投保交強險的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商業(yè)險的大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各項損失共65萬余元。
兩保險公司認為,趙某案發(fā)時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不具有駕駛資格,屬于法定免賠范圍,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經審理查明,趙某于2013年5月24日通過了拖拉機駕駛人全部科目考試,報考機型g,考試成績合格;初次領證日期為2013年5月30日,準駕機型g;實際核發(fā)日期為2013年6月3日。而發(fā)生事故的時間是5月27日。
在權衡是否應按無證駕駛確定車主責任時,法官從三方面進行了考慮:
從法理角度看,駕駛人是否具備駕駛資格,應以駕駛人員有無駕駛相應車輛的技能、駕駛能力有無減損及有無增加承保車輛的危險性等綜合判斷,而不能僵硬地以有無實際持證為依據(jù)進行評價。被告趙某發(fā)生事故時,已經通過了駕駛該型車輛所有科目的考試,說明其已具備相應的技能和資格,是否實際核發(fā)駕駛證并不影響其駕駛能力的增減,亦未增加承保車輛的危險性。另根據(jù)我國《拖拉機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第22條:“初次申請拖拉機駕駛證的申請人全部考試科目合格后,農機監(jiān)理機構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核發(fā)拖拉機駕駛證”,按此規(guī)定,相關農機監(jiān)理機構本應在趙某通過考試后2日內,即2013年5月26日前核發(fā)駕駛證,不能因相關部門未按時核發(fā),而認定被告不具備駕駛資格。
從情理角度來說,被告趙某家境十分困難,事故后,已竭力對原告進行賠償,并因此次事故已被追究刑事責任,得到應有的懲罰。如果對被告簡單地以無證駕駛論責,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的話,趙某根本無力承擔高額賠償,原告也會因得不到賠償而陷入病痛的折磨,這對原、被告都是悲哀的結局,顯然不是案件雙方所期待的,更增加了社會不穩(wěn)定因素。
從判決的社會效果角度論,目前全國多地已實施考試合格現(xiàn)場領證制度,不僅便民,更促進行政部門提高辦事效率。如果僅因為被告所在地未實施該政策,相關部門未及時發(fā)證而認定被告無證的話,這對本案當事人是顯失公平的。
最終,法官確認了趙某具備駕駛資格,保險公司不能以此作為拒賠理由。確定原告合理損失為58萬余元后,法院判決太平洋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賠付120100元,大眾保險公司在商業(yè)險限額范圍內賠付30萬元,仍有不足部分13萬余元由趙某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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