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套牌車買車險 出了事故保險公司不賠償-案例
2017-03-24 08:00:01
無憂保


汽車保險對于有車一族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因為購買了車險,萬一發(fā)生了事故,可以挽回部分經(jīng)濟損失,然而不久前,萊蕪中院在審理的一起汽車保險合同的糾紛中,卻遇到了一起怪事,當事人明明在保險公司購買了車險,但發(fā)生事故后,保險公司卻拒絕賠償。
兩車相撞 一方賠償14510元修理費
據(jù)山東廣播電視臺公共頻道《法院在線》報道,2012年11月25日,司機王振良開著一輛豪濼牌大卡車行駛到311國道東平縣路段時,不慎與一輛車牌為魯J66526的中型客車迎頭相撞,導(dǎo)致兩車不同程度的損壞,客車司機岳峰受輕微傷,所幸沒有造成人員傷亡。
卡車司機王振良表示,當時自己并沒有喝酒,只是有點犯困,由于車速太快,根本來不及打方向。
事故發(fā)生后,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王振亮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并賠付對方車輛修理費14510元,由于王振良是賀延柱雇來的卡車司機,最后是由車主賀延柱支付了這筆賠償款。
已買車險 保險公司為何拒絕賠償?
按理說事情到這里也就結(jié)束了,交通事故認領(lǐng)完畢,老賀也賠償了修理費,客車司機也同意這樣的解決方案,并沒有提出別的要求,那怎么來的官司呢?
賀延柱在處理完事故后,趕緊向投保的某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但保險公司卻拒絕了他的理賠申請。
原來,賀延柱的這輛大貨車使用的是套牌,而且沒有行駛證,多年沒有進行年審。
賀延柱向萊蕪市某基層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理賠金14510元并承擔訴訟費。2013年12月,萊蕪市某基層法院受理了此案,一審法院認定,因被保險車輛的車牌號碼未在車輛登記機關(guān)依法登記,原被告簽訂的“機動車保險合同”無效,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承擔。
賀延柱思前想后,決定繼續(xù)上訴,2014年3月10日,他向萊蕪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了上訴狀。法庭現(xiàn)場,雙方當庭雖然同意調(diào)解,當上訴方、被上訴方均各執(zhí)己見,誰也不作出讓步。
最終,萊蕪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十日內(nèi)賠償上訴人賀延柱人民幣14510元,此案這才了結(ji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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