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暑死亡 是否在意外險賠償范圍?-案例
2017-03-25 08:00:01
無憂保


炎炎夏日,中暑時有發(fā)生。那么中暑死亡,是否屬于意外傷害險的賠償范圍呢?
2013年2月25日,施女士丈夫董某在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購買了一份“安康關愛行動”保障方案的保險,保險條款中約定意外身故保障金為2萬元,保險期間為1年。2013年8月13日,董某從田間勞作回家后,突然躺在地上一動不動,后送往醫(yī)院搶救無效,不幸身亡,醫(yī)生在病歷上注明:中暑死亡。此后,保險公司人員來到施女士家中告知,董某中暑死亡不能獲得賠償。
施女士等人認為,高溫引發(fā)董某中暑死亡,董某身亡屬于突發(fā)的、不可預見的,保險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認為,中暑屬于一種物理性疾病,不符合非疾病的特征要件,不屬于意外傷害,因此不予理賠。
法院審理后認為,意外傷害險中的意外是指外來的、突發(fā)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中暑作為一種疾病不符合意外傷害的前提條件,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的事故。最后,經調解,保險公司補償施女士等人5000元。
法官說法:
意外傷害險中的“意外”,不同于我們平常日常生活中所說的意外,保險合同對于意外的界定為外來的、突發(fā)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而我們平常所說的意外其實就是意料之外。因此,判斷一個事故是否屬于意外傷害險的賠償范圍,必須從這概念入手。中暑作為一種疾病已被醫(yī)學界所確認。同時,高溫是誘發(fā)中暑的原因之一,但是直接原因應是患者自身身體機能的缺陷,因此不是所有人在高溫下就會中暑。同時。高溫作業(yè)、炎熱暴曬容易引發(fā)中暑應是一般人所具備的常識,所以中暑在一定程度上又是可以預見和避免的,不是突發(fā)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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