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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廢車輛出事故 交強險是否應該賠償?-案例
2017-03-25 08:00:01
無憂保


2013年5月6日,白某駕駛二輪摩托車在公路上行駛時,跨越道路中心線,與李某無證駕駛的迎面而來的兩輪摩托車相撞,造成李某受傷,輛車不同程度損害的后果。后經(jīng)某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白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李某某承擔事故次要責任。后經(jīng)查白某的二輪摩托車于2011年8月11日已達到報廢期,事故發(fā)生時該車未投保交強險。現(xiàn)雙方就賠償事宜發(fā)生爭執(zhí),李某訴至法院要求白某賠償損失。
【分歧】
該案在審理過程中,存在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shù)模嗣穹ㄔ簯柚С帧钡囊?guī)定,白某沒有投保交強險,導致李某不能獲得交強險的賠償利益,因此,白某首先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王某的損失,不足部分,雙方根據(jù)各自的過錯程度劃分責任。
第二種觀點認為:白某的機動車于2011年8月11日已達到報廢期,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車輛報廢后,客觀上已經(jīng)不能再投保交強險,因此白某未投保交強險的行為與王某不能獲得交強險賠償利益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對于李某的損失,雙方應根據(jù)各自的過錯程度劃分責任予以承擔。
【評析】
筆者贊同第一種觀點,白某首先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王某的損失,不足部分,雙方根據(jù)各自的過錯程度劃分責任。理由有二:一是駕駛報廢摩托車的情況非常普遍,應加以制止。在大部分縣城和農(nóng)村地區(qū),由于道路交通管理上的松弛,摩托車已經(jīng)報廢但仍然使用的情況很普遍,摩托車、拖拉機等機動車未投保交強險的情況更多,殊不知在車輛已報廢的情況下,達到報廢標準的車輛各項機械都不符合要求,在路面行駛?cè)菀渍T發(fā)交通事故,沒有積極去辦理報廢注銷手續(xù),極大的增加了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風險,因此,必須加以嚴格規(guī)范。二是根據(jù)舉輕以明重的原則,駕駛報廢車輛比駕駛未投保的車輛性質(zhì)更為惡劣。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駕駛已達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對機動車予以收繳,強制報廢。如發(fā)生交通事故,將極大的增加駕駛報廢車輛人員的賠償責任,駕駛?cè)藛T認為駕駛報廢車輛不能投保交強險,由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相當于相應的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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