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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銀行賬戶停用致保單失效-案例
2017-03-25 08:00:01
無憂保


61歲的王某于2010年6月在銀行為自己購買壽險產品,躉繳保費5萬元。2012年7月16日保險公司接到王某投訴電話,稱其于2012年7月5日到客服中心辦理退保,因急用錢要求盡快到賬,工作人員告知若賬號沒有問題則5日內可到賬。當天工作人員為王某進行了退保操作,退費賬號為原投保繳費賬號,但是在轉賬時銀行反饋該單退費賬號已被停用,轉賬未成功。保險公司工作人員當日將此信息電話告知王某,請其更換賬號。最終該單保費于2012年7月10日退費到賬。
目前,保險公司收繳保費、辦理退保等均采取零現金支付,一方面提高工作效率,另一方面也有效保障資金的安全性。這樣就需要投保人開設銀行賬戶,與自己的保單對接。
北京保險行業(yè)協會提醒,為了方便保險公司順利劃賬,投保人應該保證賬戶合法有效,這樣保單才能及時生效,而續(xù)期保單如果遇到銀行賬戶關閉問題,很可能會因資金不能及時繳納而導致保單責任中止。退保金辦理也一樣,如果銀行賬戶出現問題,也將會給退保客戶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上述案例中的王某就是因為急用錢,要求盡快到賬,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告知若賬號沒有問題則5日內可到賬。當天工作人員為王某進行了該單退保操作,退費賬號為原投保繳費賬號,保單終止。但是,當天下午對該單進行退費轉賬時,銀行反饋該單退費賬號已被停用,轉賬未成功。保險公司工作人員當日將此信息電話告知王某,請其更換賬號或與銀行聯系原賬號被停用原因再予以解決。但王某拒不配合,認為當時投保時就從該賬號中交的保費,現在也必須由保險公司負責將退保金再退回原賬號。
保險公司工作人員稱5日內退保金可到賬并非法定時間。依據保險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應當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根據保險法,保險公司在客戶提出退保申請的第6日將退保金轉賬至客戶賬號中,在保險法要求的時效內,保險公司可以不予支持投訴人訴求。但從情理角度看,投訴人年齡較大,辦理該保險業(yè)務時曾多次到保險公司和往返銀行,且因家庭急需用錢,不得以中途退保。
值得一提的是,投保客戶退保將遭受一定的經濟損失,保險公司將扣除一筆退保費。如果投??蛻艏毙栌缅X,可以與保險公司協商進行保單質押借款,在付部分利息之后獲得資金進行周轉,這樣一方面可以化解燃眉之急,另一方面也不會導致保單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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