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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案例:交強險“零時生效”是潛規(guī)則?-案例
2017-03-25 08:00:01
無憂保


2011年5月4日17時16分,被保險人為李某駕駛投保的車輛在途經浙江省桐鄉(xiāng)市洲泉鎮(zhèn)與第三者王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受損,第三者王某受傷的事故。該事故經桐鄉(xiāng)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雙方負同等責任。但巧的是,保單注明的生效日期是5月5日零時,而事故發(fā)生在保單生效之前,保險公司以此拒賠。2013年5月,第三者王某向桐鄉(xiāng)法院提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訴訟,要求李某及保險公司賠償相關損失共計八萬余元。
法院審理與判決
經查,該車輛在人保財險桐鄉(xiāng)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于2011年5月4日15時32分繳費,并于2011年5月4日15時39分打印生成保單,該保單約定保險期間自2011年5月5日0時起至2012年5月4日24時止。但是繳費的銀行卡是該支公司業(yè)務人員的銀行卡,并且投保單及免責聲明也是2011年5月5日上午即事故發(fā)生后的第二天上午由被保險人補簽,并向業(yè)務人員交付了相應保險費用。也就是說,事故發(fā)生時,該保單雖然已經成立,但是并未屬于保單約定的承擔賠償責任的期限。被保險人認為,其此前一直在人保財險桐鄉(xiāng)支公司投保,在本次投保前車輛已經脫保,保險公司理應采取及時生效的方式來最大限度地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其繳費在前,事故發(fā)生在后,故保險公司理應承擔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關于交強險承保實時生效的問題,查遍了相關的規(guī)定,確實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要求交強險承保公司必須實行實時生效。次日零時生效的規(guī)定普遍存在于實際的保險業(yè)務操作過程中?!吨袊kU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加強機動車交強險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要求保險公司采取適當的方式明確保險期間的起止時點,維護被保險人利益。《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關于機動車交強險承保中“實時生效”有關問題的復函》中也未強制要求各經營交強險業(yè)務的保險公司實行交強險保單出單時“實時生效”,故實時生效并非保險人的法定義務。
關于格式條款的問題,本案所涉及的保險期間均為打印字體,并非保險人事先擬定的格式文字,也就是說對于保險期間,被保險人可以跟保險人協商確定。本案被保險人在投保過程中是通過業(yè)務員實施的購買行為,其本人并未到保險公司辦理相應業(yè)務,且其保險費也由業(yè)務員代為墊付,故整個過程中業(yè)務員兼具代理人的身份。并且李某在已經明知保險從2011年5月5日零時起保的前提下仍然在投保單上簽字確認,并且向業(yè)務員交付了墊付的保險費,可以視為一個事后追認的過程。在李某未向保險公司明確要求實時起保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對于次日零時起保的做法并無不妥。據此,桐鄉(xiāng)法院一審判決人保財險桐鄉(xiāng)支公司不需要根據保險合同承擔賠償責任。事后,被保險人李某不服一審判決,向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近日,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人保財險桐鄉(xiāng)公司申請上級系統市分公司相關法律專業(yè)人員協助,積極與二審法院溝通,共同參與了本案的二審全過程。二審法院認為:第一,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生效時間與保險責任開始時間并非同一概念,人保財險桐鄉(xiāng)支公司按照保險單約定應當自2011年5月5日零時開始承擔該車輛的保險責任。第二,保險期間是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的期間,該期間可以由雙方協商。責任免除是基于某種事由對在保險期間發(fā)生的保險事故而免除保險人責任,法律規(guī)定免責條款如采用格式條款的,應當進行提示或者明確說明,否則不產生效力。從上述分析來看,保險期間條款并不屬于責任免除條款,且本案中保險期間的起止時間均是現場打印而非事前印刷而成,故不屬于“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的格式條款。第三,關于實時生效,法律并未強制規(guī)定保險合同必須即時生效。本案中被保險人李某通過業(yè)務員購買保險,在事故發(fā)生后次日與該業(yè)務員交接時,也沒有對保險期間提出異議,仍在投保人聲明處簽名并領取保單,否則被保險人李某完全可以通過拒絕簽名或通過交涉甚至訴訟進行解決,故應視為被保險人對該投保代理行為的確認,對保險期間的約定應當知曉。據此,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二審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承保提示
本案雖然保險公司勝訴,但結合司法判例和取證實際,建議保險公司相關業(yè)務人員在進行展業(yè)和承保過程中對于脫??蛻艏靶萝嚳蛻糇詈貌捎眉磿r生效方式,避免客戶的法律風險。如采用零時生效方式,需保留相關投保人要求或同意的證據(如投保人手寫生效時間,投保人本人簽字,電話錄音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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