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撞大樹晚報案 保險公司引免責條款拒賠-案例
2017-03-25 08:00:01
無憂保


車主梁某駕車不慎撞上大樹,將車開到修理廠維修,之后才給交警部門和保險公司報案出險。保險公司援引“在事故現(xiàn)場撥打服務熱線報案”的免責條款拒絕賠付。梁某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
近日,從化法院認定,保險公司未盡提示義務,該免責條款無效,判處保險公司賠付車主的損失。
保險:引免責條款拒賠
2013年,車主梁某駕車在街角轉彎時不慎撞上大樹,造成自身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由于缺乏保險理賠經(jīng)驗,第一反應就將車輛開到修理廠準備維修。經(jīng)人提醒后才想起自己的車投保了車損險,于是將車開回事故現(xiàn)場,并打電話給交警部門以及保險公司報案出險。
但此時距事故發(fā)生已過了三個小時,碰撞痕跡已經(jīng)被清理干凈,事故現(xiàn)場完全滅失,保險公司理賠工作人員到場后未能勘查現(xiàn)場。此后,車主梁某到保險公司理賠時,保險公司援引保險合同免責條款拒絕賠付。
原來,車主投保的車損險保險單“明示告知”一欄打印的內(nèi)容中有“請您詳細閱讀保險條款,特別是加黑突出標注的、免除保險人責任部分的條款內(nèi)容”等字樣,而保險單“特別約定”一欄有“若您的愛車不慎發(fā)生保險事故,請在事故現(xiàn)場撥打我們?nèi)旌?4小時服務熱線報案”等內(nèi)容。
保險公司指稱投保人未在事故現(xiàn)場報案,存在事后偽造現(xiàn)場的可能。車主梁某當然不愿為高昂的修理費用自掏腰包,于是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免責條款無效
從化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保險公司援引的免責條款中,“明示告知”具體內(nèi)容的印刷字體的字號比前面“明示告知”四個字的字號還小。而“特別約定”具體內(nèi)容的印刷字體的字號也比前面“特別約定”四個字的字號還小。并且都沒有加黑、加粗。
法院認為,保險公司要求車主在事故發(fā)生現(xiàn)場報案出險的條款,是加重被保險人義務、免除自身責任的免責條款,但保險公司卻沒有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體、符號或者其他明顯標志作出提示,保險公司作為格式合同的提供方,不能認定其已經(jīng)盡了合同法和保險法規(guī)定的特別告知義務。法院認定該免責條款無效,判決保險公司應當對車主的車損在保險限額內(nèi)進行賠償。
法官說法:
文字符號字體等不足以引起
投保人注意就不是合格提示
保險合同糾紛頻發(fā),免責條款是關鍵。除明確標注的“責任免除”、“除外責任”條款外,還存在一些客觀上減輕或免除保險人賠付責任的條款,以及有關免賠率、免賠額等部分或者全部免除保險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條款,這些都是免責條款。
免責條款作為保險格式合同的一部分,其提供方保險公司有法定的特別提示和解釋說明義務。實踐中,雖然保險公司以文字載明提醒客戶注意閱讀保險條款的內(nèi)容,但如果該部分內(nèi)容的文字、符號、字體等不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就不是合格的提示。
而保險公司的保險代理人有時為了促使保險合同的順利簽訂,也故意“忽略”向投保人提示免責條款的內(nèi)容,或者雖作了說明但未能取得投保人的親筆簽名確認,無法留存相應證據(jù),導致庭審時舉證不能,也不能證明其盡到了提示說明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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