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足額繳納社保費 員工能否有經(jīng)濟補償?-案例
2017-03-26 08:00:01
無憂保


員工因公司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離職,導致勞動關系終止,要求公司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近日,成都市青羊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起勞動爭議糾紛,依法駁回原告訴請。
原告劉先生訴稱,他于2004年2月到成都某物流公司上班,每三年簽一次勞動合同。2013年1月,劉先生的工資調(diào)整為6500元。2013年2月,劉先生發(fā)現(xiàn)自己的社會保險費繳納標準與工資嚴重不符,遂向公司提出異議,但公司未予理會。2013年5月,劉先生與公司就該問題多次協(xié)商無果,加之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劉先生遂離職并將公司告上法庭,他認為,公司未依法足額為繳納社會保險費導致勞動關系解除,公司應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
被告辯稱,劉先生在工作期間,公司為其繳納了社會保險費。劉先生因個人原因口頭提出辭職,公司同意其辭職,主張經(jīng)濟補償金沒有依據(jù)。公司已于2013年12月13日為其補繳了低于工資標準的社會保險費,已履行補繳義務。據(jù)此,請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原、被告的勞動合同于2013年5月31日期滿終止。劉先生于2013年5月底離職。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公司為其繳納了社會保險費。雖然劉先生離職時勞動合同期限屆滿,但其以公司為其少繳社會保險費為由提出辭職,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的情形,故對于劉先生主張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61750元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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