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物時意外身亡 保險公司拒賠意外身故保險金-案例
2017-03-27 08:00:02
無憂保


李先生在某保險公司為其父投保了一年期綜合個人意外傷害保險。其間,李先生的父親李老先生在購物時意外身亡,死亡原因為“非正常死亡”。保險公司在受理理賠申請書和有關文件后,拒絕承擔意外身故保險金給付責任。為此,李先生將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給付保險金。結果,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焦點在于被保險人死亡是否屬于意外身故。
保險合同名詞釋義中對“意外”的約定為外來的、非本意的、突然的、劇烈的、非疾病的意外件。李先生理解的“意外”是現(xiàn)代漢語詞典的定義,即意料之外、想不到的事件。
李先生的死亡缺少外傷和中毒等致死的外來原因,因此不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意外身故。
法院認為,從舉證責任上分析,李先生認為李老先生死亡符合保險合同中保險責任的約定,要求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應對李老先生屬意外 故致死負有舉證責任。現(xiàn)訴訟請求缺乏證據(jù)支持,故不予支持。
【評析】
雖然,《保險法》規(guī)定,“對于保險合同的條款,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爭議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應當作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但此條款應在雙方均能依合同解釋原則做出解釋仍有爭議時才可適用。
保險合同屬于合同的一種,《合同法》關于合同解釋的規(guī)則同樣適用于保險合同的解釋。本案所涉保險合同對“意外身故”已有明確釋義,即指外來的、非本意的、突然的、劇烈的、非疾病的意外事件。李先生依字典的解釋,不屬于合同解釋中的合理解釋,故法院不能作出對其有利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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