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費典型案例:想買基金買成保險虧5萬元-案例
2017-03-27 08:00:02
無憂保


銀行卡莫名被克隆,錢被取走,到底是誰的過錯?去銀行存錢變成了保險,保險公司賠不賠……昨日,人行石家莊中心支行發(fā)布了河北省內十大金融消費典型案例,提醒大家練就一雙“慧眼”,看好自己的卡與錢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銀行卡被克隆責任到底算誰的?
案例1:某日傍晚,程先生在銀行ATM機提現(xiàn)。晚上,他就陸續(xù)接到多個短信通知,其銀行卡內資金被多次提取現(xiàn)金共計6萬余元,程先生趕緊向公安機關報案。事后經公安機關現(xiàn)場查看,程先生取款的ATM機被人動了手腳,該機外門禁疑似被裝上讀卡器,上方疑似被裝上錄像設備。經過仲裁,銀行全額賠償了程先生的被盜資金。
案例2:持卡人鄭先生說,2012年12月29日18時05分,當時借記卡在身上,但他連續(xù)收到7條自己的銀行借記卡ATM交易短信,隨即向銀行客服投訴,并電話報警。次日上午,他到該行查詢相關交易流水,顯示共有7筆ATM轉賬或取款交易,合計23465.5元。銀行根據(jù)ATM交易行提供的截圖判斷,交易人非鄭先生,鄭先生也有不在場證據(jù),因此認定此為克隆卡作案。事后,鄭先生以“銀行ATM機不能識別偽卡”為由,要求銀行承擔80%的賠償責任。銀行卻認為鄭先生銀行卡被盜刷,本人應承擔銀行卡密碼保管不善的責任。最后經過協(xié)商,銀行和持卡人按照65%、35%的比例承擔相應損失。
提示:克隆卡到底是誰的責任?要看誰有過錯。從銀行方面來看,銀行對消費者銀行卡中的資金應承擔安全保障義務,對其安裝的自助設備應盡到妥善維護義務,由于工作疏忽導致犯罪分子利用銀行自助設備盜取銀行卡信息,或銀行方面無法識別偽卡(克隆卡),銀行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對持卡人來說,保護密碼至關重要,密碼設置不能太簡單。建議開通短信提醒業(yè)務,一旦資金有變動能夠及時發(fā)現(xiàn)。
信用卡失竊,在超市被盜刷萬元
案例3:康先生是某行萬事達信用金卡持有人。某晚他在外吃飯丟失錢包,內有身份證、涉案信用卡等。由于信用卡上沒有個人照片、未設密碼,康先生立即撥打了銀行客服電話辦理了停止支付手續(xù),并在20時16分報警。即便如此,行竊者還是于19時59分在百佳超市天娛廣場分店盜刷10538元??迪壬鸀榇藢Π偌殉刑崞鹪V訟。庭審過程中,鑒定機構對涉案消費交易的商戶存根即簽購單進行了筆跡鑒定,認定簽購單上簽名不是康先生本人所為,超市應承擔責任。經法庭調解,10538元的損失康先生自負30%,百佳超市負擔70%。
提示:商家審驗持卡人簽名不可馬虎,尤其對于銀行卡大單消費,更需要多加注意,認真核對顧客身份資料與信用卡上載明內容是否一致,顧客簽名與信用卡預留簽名是否相符。
身份證借人貸款,產生不良記錄
案例4:2013年3月26日上午,消費者宋某到銀行辦理購房貸款時,經辦人員告知其有不良信用記錄,不能辦理貸款。一頭霧水的宋某通過人民銀行個人征信系統(tǒng)查詢發(fā)現(xiàn),其個人信用報告有兩條不良貸款記錄。原來宋某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身份證曾被妻子借給內弟貸款做生意使用,并且出現(xiàn)了未按期還款情況,形成不良記錄。對此,宋某是啞巴吃黃連——有苦難言,只能自己承擔損失。
提示:消費者應注意做好個人信息的保護,以免自身信息泄漏給他人造成可乘之機。一是辦理保險、銀行卡等各種需要填寫個人信息的事項時,要直接到銀行柜臺或正規(guī)營銷機構辦理;二是盡量不要委托他人拿自己的身份證、戶口本等代辦相關事宜,減少個人資料被盜用的機會;三是在對外提供個人身份證復印件時,建議在復印件上注明用途,以防被移作他用;四是日常生活中不要隨意把身份證、信用卡轉借他人使用,更不要輕易泄露個人相關信息。
想買基金買成保險,虧了5萬元
案例5:龔女士2009年到某行要求購買基金50萬元,該行經辦人員卻為其購買了保險,并致其虧損5萬元左右。2011年8月11日,龔某與該行進行交涉,要求賠償損失5萬元。 經調查,龔女士在保險產品認購單上簽字確認,不存在被誤導,但是銀行也無法證明已盡到提示義務,保險產品認購單上的提示文字也比較含糊。該行聯(lián)系相關保險公司協(xié)商,最終該保險公司補償了龔某虧損的5萬元本金。
提示: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嚴格遵循相關法律規(guī)定,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向消費者進行充分風險提示,并對客戶財務狀況、風險認知和承受能力等進行認真評估。消費者也需擦亮眼睛,無論簽署任何單據(jù),都要認真看、仔細問,做到清楚明了,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切勿輕信銷售人員口頭宣傳,必要時要求銷售人員將宣傳內容明確寫入合同,有效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三方支付還信用卡,延遲誰負責
案例6:王先生持有A行信用卡,7月20日是其一筆借款的最遲還款日。王先生7月20日用B行借記卡在某商場的拉卡拉上向A行信用卡歸還了全部借款,但7月22日收到A行短信通知,提示其延遲還款兩天,產生500多元滯納金和利息。王先生認為自己在還款截止日前歸還了借款,未及時到賬不是自己原因,所以不應承擔滯納金和利息。A行收到投訴后,向王先生詳細解釋了信用卡的還款規(guī)則,信用卡產生滯納金和利息是由王先生對信用卡使用相關政策、第三方支付機構和商業(yè)銀行之間的業(yè)務往來規(guī)則不了解引起,應由王先生承擔所有損失。最終王先生認識到自己的疏忽,表示愿意承擔由此帶來的損失。
提示:隨著互聯(lián)網(wǎng)金融的興起,越來越多的人選擇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償還信用卡債務,包括支付寶、拉卡拉、盛付通、財付通、快錢等,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各家銀行的還款到賬時間規(guī)定不同,部分銀行并不支持實時到賬。因此,避免此類事件發(fā)生的最好方式就是消費者盡量提早還款,建議最好提前3個工作日還款,預留一些資金到賬時間。
試駕摩托一去不返,留下8萬假幣
案例7:張女士逛街時見到商販賣的玩具外形可愛,便打算掏錢購買。她給對方5元紙幣后,就擺弄起小玩具來。這時,商販將其剛剛支付的5元紙幣遞了回來,稱其缺角,要求更換。張女士沒有其他零錢,便遞給商販一張百元紙幣,商販拿著錢在自己腰包里翻了一會兒,稱沒有零錢找兌,愿意收下剛才那張缺角的5元。張女士回家后感覺不對勁,拿出錢包中商販歸還的百元紙幣,發(fā)現(xiàn)竟然變成了假幣。
案例8:周先生準備出售一輛進口摩托車,就在網(wǎng)上發(fā)布消息。孫某與其聯(lián)系約定交易時間,來到交易地點后,孫某打開隨身挎包,向周先生展示包內8萬元現(xiàn)金以示購車誠意,并提出試車。周先生爽快答應,孫某也“大方地”將挎包交給周先生,然后騎上摩托車消失得無影無蹤。周先生感覺情況不妙,打開挎包,發(fā)現(xiàn)8萬元全是假幣。
案例9:黃先生搭乘飛機準備回鄭州,在機場匆忙購買了幾樣特產。店主見黃先生是外地人,且著急趕飛機,便在找給他的零錢中摻入了50元假幣。黃先生登機后才發(fā)現(xiàn)假幣。
提示:預防假幣就得看仔細,即使是在時間緊迫的時候,也要檢驗一下自己收到的錢幣是真是假。
“警方來電”凍結賬戶騙了她
案例10:2013年3月14日,王女士先后接到分別自稱是“溫州市郵政局工作人員”和“該市公安局警務人員”的電話,表明將凍結王女士名下的銀行卡,如不愿意就要到銀行取款機上進行申請操作。王女士信以為真,于當天中午12時許,到當?shù)匾惶嶢TM機上,根據(jù)對方提示進行操作后,被轉走卡內現(xiàn)金9960元。
提示:近年來,利用電信和網(wǎng)絡的詐騙犯罪案件也在持續(xù)高發(fā)。此類案件隱蔽性好、社會影響大;騙術的快速推陳出新,叫人防不勝防;消費者一旦受騙,少則數(shù)千,多則上萬,甚至更高金額的財產損失。詐騙分子使用改號技術冒用國家機關、公共服務機構的電話號碼實施行騙,或是經短信、電子郵件等方式,稱對方名下的銀行賬戶可能涉嫌洗錢、詐騙、販毒等犯罪活動,需核查資金來源或將本人所有存款轉移至“安全賬戶”,且承諾核查完畢后返還。對此,警方聲明,公安機關在偵辦案件時,不會通過電話詢問群眾的存款賬戶、密碼等隱私,民警也不會通過電話指導如何轉賬、設密碼,也不可能提供所謂的“安全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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