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車輛交通事故 保險公司不賠商業(yè)險-案例
2017-03-27 08:00:02
無憂保


機動車限購政策催生了汽車租賃行業(yè)的發(fā)展,伴隨而來的相關法律問題也日益顯現(xiàn)。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租賃車輛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上訴案。
井某訴稱,2012年6月24日其駕駛車輛與陳某駕駛的車輛發(fā)生追尾,陳某負全責。井某為此次事故共支付修車費152000元,要求陳某及租車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承擔連帶責任。
陳某辯稱,自己對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及責任認定沒有異議。董某是我的朋友,他從租車公司租賃事故車輛,我借用該車去火車站接朋友。因為事發(fā)后保險公司與租車公司發(fā)生合同糾紛,否則修理費可以直接在保險公司理賠,故認為自己不應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租車公司辯稱,井某起訴我公司于法無據(jù),法律明確規(guī)定,機動車所有人無過錯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事故車輛登記在我分公司名下,董某從總公司租賃的該車,我公司與董某是汽車租賃關系,故井某要求我方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請沒有法律依據(jù),應由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公司辯稱,事故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我公司同意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對于商業(yè)險,當時租車公司以非營運車輛進行投保,而該車出租給董某,危險程度增加,又沒有與我公司重新鑒定合同,故我公司不同意在商業(yè)險限額內賠償。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事故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 其中交強險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限額為15萬元。道路交通事故的責任者應當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強險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雖然本案所涉車輛的商業(yè)車險投保單中載明的使用性質為非營業(yè)企業(yè),但保險公司作為專業(yè)的保險人,應當能夠從投保人的名稱中判斷出車輛可能的用途,且租車公司將投保車輛用于出租給不同人員,故不能當然認定該車輛的性質為營運性質,亦不能據(jù)此認定投保車輛的危險程度增加。故判決保險公司賠償井某152000元。
保險公司不服上述判決,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目前此案正在審理過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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