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強險理賠款支付給了投保人 受害者如何索賠?-案例
2017-03-27 08:00:02
無憂保


發(fā)生交通事故后,保險公司理應(yīng)將交強險理賠款支付給受害者,但其卻應(yīng)投保人的要求,將理賠款轉(zhuǎn)賬給投保人,被傷者告上法院后,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再次支付理賠款。2月17日,西湖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審結(jié)一起交通事故責(zé)任糾紛案,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賠付原告熊某車輛修理費1327元;被告涂某賠償原告熊某停運損失473元。
原告熊某訴稱,去年5月27日,被告涂某駕駛小車與其駕駛的出租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原告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涂某負事故的全部責(zé)任。事故導(dǎo)致原告車輛受損并停運一天,被告至今未賠償原告損失,故熊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支付汽車修理費1327元、誤工費473元,合計1800元。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2013年5月27日,被告涂某向該公司提出索賠申請,該公司在5月28日已將第三者損失賠償款打到了涂某賬目上。停運損失不在保險理賠范圍,應(yīng)當(dāng)由涂某承擔(dān)。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對于被告保險公司提出的原告車損款已支付給了被告涂某,應(yīng)由被告涂某支付的辯解意見,因交強險及第三者責(zé)任險保障的是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損害的第三者的利益,而非投保人和被保險人,被告保險公司向被告涂某支付第三者(原告)車損賠付款沒有合法依據(jù),故此,法院對被告保險公司支付該筆款項的付款行為不予確認。對于原告提出的要求賠償車輛停運一天的損失473元的訴訟請求,鑒于交通事故確使原告車輛受損并進行了維修,原告主張一天的停運損失,與事實相符且依法有據(jù),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保險公司辯解停運損失為間接損失,不屬于理賠范圍并提供了保險條款予以證實,與事實相符,法院對該辯解意見予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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