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駕駛致人身亡 車主索賠保險金未被支持-案例
2017-03-27 08:00:02
無憂保


王偉無證駕駛黃旺的摩托車上路,撞死行人楊某。事后與楊某家屬達成賠償8.5萬元的協議。王偉無錢賠付,車主黃一將賠償款交給王偉家屬,再由其賠付給受害人家屬。后黃一向保險公司索賠遭拒訴至法院,請求保險公司賠付黃一保險金8.5萬元。2013年8月30日廣西南寧市邕寧區(qū)人民法院判決駁回黃一訴請。黃一不服上訴,近日,廣西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依法維持原判。
2012年2月9日,黃一為自己的摩托車投保了交強險,其中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萬元,保險期間為2012年2月10日至2013年2月9日。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附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其中規(guī)定“被保險機動車在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的情形下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傷需要搶救的,保險人對于符合規(guī)定的搶救費用,在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對于其他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墊付和賠償?!?
2012年9月17日22時,王偉駕駛黃一的摩托車搭載兩人上路行駛,由于操作不慎,將在道路上步行的楊某碰撞致死。事故發(fā)生后,王偉駕車逃離現場。交警認定王偉無證駕駛、未按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載人超過核定人數、事后逃離現場,負事故全責。同年12月21日楊某的兒子與王偉的父親達成一次性賠償受害人家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8.5萬元的諒解協議。王偉無錢賠付,車主黃一將8.5萬元交給康偉父親,由其賠付給死者家屬。
后黃一依據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交強險合同進行索賠,但遭保險公司以無證駕駛不屬保險責任為由拒絕賠付,黃一不服,將保險公司訴至法院。
邕寧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和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的規(guī)定,無證駕駛致人損害的賠償請求權人為受害第三人或其近親屬,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先行墊付搶救費用或賠償人身損害損失,且在承擔責任后有權向侵權人或致害人追償。故無證駕駛致人損害的終賠償責任主體為致害人或侵權人。
該案中,王偉無證駕駛致楊某死亡,負事故全責,其為直接侵權人。黃一系車主,其是否為共同侵權人及如何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因該案是保險合同糾紛,不予認定。受害人楊某搶救費用的墊付或人身損害損失的賠償責任,在王偉未承擔或者不承擔的情形下應先由保險公司承擔,其后再向王偉追償,終局賠償責任主體還是王偉。事故后,王偉家屬按協議賠償了受害人家屬,受害人損失已得到賠償,無論賠償款項來于車主黃一還是致害人王偉,均應視為侵權人已賠付了受害人損失,保險公司無需再向車主黃一賠付保險金。至于黃一與王偉對賠償款項如何分擔或追償,該案不予審理。
2013年8月30日,邕寧法院依法判決駁回車主黃一要求保險公司賠付保險金8.5萬元的訴訟請求。
黃一不服一審判決,向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認為其也在請求保險公司賠償的“當事人”主體范圍內,且在墊付了8.5萬元賠償款后,有權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保險公司承擔責任后,依法可向康偉追償,該賠償程序才符合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功能和精神。
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在醉酒駕駛、無證駕駛等違法情形下,即使保險公司先行承擔賠償責任,也依法有權向行為人追償,故該類行為的最終責任承擔主體是行為人。該案王偉因無證駕駛發(fā)生交通事故,事后與被害人達成調解協議并履行,承擔了因自己的行為給被害人造成的事故損失,王偉作為交通事故民事賠償的終局責任主體已履行了自己的義務,車主黃一就不具備向保險公司再進行追償的權利。且無證駕駛是法律明確規(guī)定的違法犯罪行為,保險公司不應對行為人的該類行為承擔責任。據此,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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