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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課間玩耍扎傷眼 校園責任險能否理賠?-案例
2017-03-28 08:00:02
無憂保


小學生在學校嬉戲打鬧難免會受到傷害,很多學校都投保有校園責任險,一旦發(fā)生事故,學校和學生都有了一份保證。近日,河南省扶溝縣人民法院審結(jié)一起學生在校園內(nèi)玩耍受傷害民事賠償案件,依法判決被告小勝法定監(jiān)護人杜某賠償原告小浩包括精神撫慰金在內(nèi)各項費用的20%即7767.298元;被告路莊小學賠償原告小浩精神撫慰金6000元的80%即4800元;被告人壽財險公司賠償原告小浩除精神撫慰金外各項損失的80%即26269.192元。
小浩與小勝均系扶溝縣路莊小學學生,2012年11月1日下午第二節(jié)課間,小浩、小勝與其他同學在玩“打膠卷”游戲過程中,小勝用掃帚碰到小浩左眼,造成小浩左眼受傷。小浩先后在扶溝縣人民醫(yī)院及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yī)院住院治療。小浩于2013年4月7日經(jīng)許昌蓮城法醫(yī)臨床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左眼傷殘程度評定為十級傷殘。路莊小學在人壽財險公司投保有校(園)方責任保險(期限自2012年9月14日至2013年9月13日),主險每次事故賠償限額為450萬元,其中每人賠償限額為30萬元。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公民的健康權(quán)受法律保護,侵害公民人身并造成傷害的,侵權(quán)人依法應予賠償。小浩系在路莊小學就學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學習期間遭受人身損害,路莊小學雖提供有安全值班記錄、小學生安全教育講座、學生安全協(xié)議書等證據(jù),但不能充分證明其在管理上已完全有效落實及盡到安全管理職責,故路莊小學在教育、管理上存在明顯過錯,應承擔此次事故主要責任。小勝作為直接侵權(quán)人,也存在一定過錯,其賠償責任應由其法定監(jiān)護人承擔。因路莊小學在人壽財險公司投保有校方責任保險,故人壽財險公司應在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就路莊小學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直接向小浩賠付。按照路莊小學與人壽財險公司保險合同的約定,人壽財險公司不賠償精神撫慰金,故小浩的精神撫慰金應由路莊小學及小勝賠償。扶溝縣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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