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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年會飲酒回家時摔傷 雇主責任險能不能賠?-案例
2017-03-28 08:00:02
無憂保


某人力資源公司認為員工年會飲酒回家時摔傷屬于雇主責任險賠償范圍,便將某保險公司告上法庭。本網(wǎng)19日獲悉,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人力資源公司上訴,維持一審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的判決。
【保險案例】2010年9月,某人力資源公司在保險公司投保了雇主責任險。合同約定,在保險期間內,人力資源公司的工作人員由于工作原因或因履行工作職責所導致的傷殘或死亡,應由人力資源公司承擔的經(jīng)濟賠償責任,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2011年1月,人力資源公司員工謝某參加單位舉辦的年會,在年會飲酒后回家途中摔傷。2011年8月,謝某將人力資源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公司賠償損失。根據(jù)案件的客觀情況,考慮到摔傷給其造成的損害后果極為嚴重,人力資源公司作為謝某的用人單位,應當從人道主義及公平原則的角度出發(fā),對謝某進行一定的補償,法院即酌定判決人力資源公司支付謝某補償款等共計11萬余元。后人力資源公司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保險公司于2013年4月出具《理賠意見書》,以謝某在年會中有飲酒行為,不符合雇主責任險保險條款責任免除中第六條約定為由(第六條約定:被保險人的工作人員受酒精、毒品、管制藥物的影響而發(fā)生傷亡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拒絕承擔保單責任。
力資源公司訴至一審法院稱,依據(jù)雇主責任保險條款,法院判決內容中支付部分應屬于賠償范圍,保險公司應支付相應的賠償款項。故請求判令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賠償金11萬余元。保險公司辯稱,人辦資源公司索賠情形不屬于其所投保的雇主責任險約定的理賠范圍;訴請的索賠請求不符合其所投保的雇主責任險的理賠條件,其索賠主張屬于所投保產(chǎn)品的免賠事由;生效判決確認其對員工傷殘承擔的是補償責任而非賠償責任,其訴請無事實及法律依據(jù)。因此,不同意其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判決后,人力資源公司不服,上訴至北京二中院。
【保險理賠案例分析】北京二中院經(jīng)審理認為,人力資源公司和保險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合法有效,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事故發(fā)生時,依約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根據(jù)人力資源公司投保的雇主責任保險條款約定,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的工作人員在上班時間、或者上下班途中、在工作場所內、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或因履行工作職責所導致的傷殘或死亡,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jīng)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本案中,人力資源公司的員工謝某系在參加完公司年會后,離開活動現(xiàn)場回到自家居住的小區(qū)門口時摔傷致殘。該意外事故并非發(fā)生在工作期間,亦非工作原因所致。其次,法院生效判決已確認人力資源公司在謝某摔傷事件中無過錯也無賠償責任,基于人道主義及公平原則,判決人力資源公司補償謝某11萬余元,該筆補償款不屬于人力資源公司對謝某應承擔的經(jīng)濟賠償責任,因此,不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一審法院判決正確,應予維持。據(jù)此,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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