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溺水身亡 保險公司稱“自殺身亡”拒賠-案例
2017-03-28 08:00:02
無憂保


【保險案例】2009年8月,張某之妻劉某在保險公司為自己投保了一份國壽鴻富兩全保險。保險公司承保后,劉某按合同約定繳納了2009年至2011年的保險費共計3000元。2012年劉某不幸溺水身亡。張某按意外傷害標準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金95220元,但保險公司僅給付31740元,故其向法院提起訴訟。
保險公司辯稱,劉某系自殺身亡,自殺應按疾病身故標準給付保險金31740元,不應按意外傷害標準給付保險金。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該保險合同為有效合同,雙方均應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侗kU法》第22條規(guī)定,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按照保險合同請求保險人賠償或給付保險金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zhì)、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guān)的證明和資料。本案中,原告已向保險公司提供證據(jù)證明被保險人溺水意外身亡的證據(jù)。保險公司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證據(jù)證明劉某系自殺而非意外,其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遂判決:由保險公司給付原告剩余保險金63480元。
律師點評:本案中,原告已提供客觀上能夠提供的證明材料,完成了力所能及的初步證明義務,索賠方即完成了舉證責任。保險公司未提供證據(jù)證明被保險人劉某系自殺,則應認定劉某系意外事故身亡,保險公司應按照意外事故身亡的標準給付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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