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午買保險下午出事故 保險公司拒賠敗訴-案例
2017-03-29 08:00:01
無憂保


上午購買并繳納了保險費,下午就出車禍致人傷殘,保險公司該不該賠?保險公司以合同“零時起算”拒賠,事故責任人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日前,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保險公司上訴,維持一審判決,涉案保險公司被判在強制保險范圍內(nèi)賠付損失。至此,傷者如愿拿到12萬元賠償款。
上午買保險下午出事故
2010年8月19日上午,家住安縣界牌鎮(zhèn)的胡某在保險公司為自己的轎車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險,并于當天9時57分繳納了保險費,保單上載明保險期間:2011年8月20日零時起至2012年8月19日24時止。
沒想到當天下午3時10分左右,胡某駕駛轎車行至安縣花?鎮(zhèn)財政局十字路口左轉(zhuǎn)彎時,與從縣政府方向往遼寧大道方向行駛的花?鎮(zhèn)某村村民黃某某駕駛的摩托車相撞,造成黃某某受傷及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
在此后兩年多時間里,經(jīng)數(shù)次住院治療,一共花費5萬余元醫(yī)療等費用的黃某某經(jīng)司法鑒定,傷殘程度為八級,需再行右側(cè)全髖關節(jié)置換術(shù)一次,后續(xù)治療費為4萬元。
2011年9月30日,安縣交警大隊作出事故認定:黃某某與胡某負事故同等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胡某與保險公司聯(lián)系理賠,但對方告知:保險要到8月20日零時才能生效,事故發(fā)生時,距保險生效還有近9小時,不在理賠范圍。
保險公司拒賠,黃某某的賠償也落實不了。黃某某以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把胡某及保險公司訴至安縣法院,索賠23萬余元。
事故車輛是否在保險期內(nèi)成焦點
安縣法院開庭審理時,第一被告胡某和第二被告保險公司展開了爭辯。
胡某說,投保人自交納保費,出保單起,就應該被認為與保險公司達成了契約,合同關系就已經(jīng)成立。他購買保險的目的, 就是讓自己的車輛及時處于保險狀態(tài),在投保過程中,保險公司并沒明確告知保險零時才能生效,更沒特別提示,甚至條款也沒出現(xiàn)在保險公司的免責條款中,在保單上所提示的日期字樣也比較小,幾乎難以辨別,因此這個所謂的“約定保期”不能產(chǎn)生約束力。
保險公司認為,保單上已明確標出保險生效的日期,事故并未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胡某放任車輛處于脫保狀態(tài),其自身應該承擔一定的責任。至于胡某提出的告知投保人相應的保險生效時期,并非保險公司的法定義務。胡某買保險時,就應該知道保險公司的相關規(guī)定和條款,保單提示字樣不能成為免責的理由。
確認并打印保單合同就生效
一審法院認為,胡某在保險公司購買、繳納了保險費,保險公司確認并打印了保單,此時保險合同已經(jīng)成立并生效,保險公司將生效時間推后的條款加重了投保人的責任,排除了投保人在交費到生效起時間內(nèi)可能獲得利益,從而加重了投保人的責任,且沒有提交證據(jù)證明盡到了合理的提醒義務,保險公司單方擬定的格式條款所規(guī)定的保險起始時間,不是投保人胡某的真實意思,應屬無效,被保險人的保險權(quán)利應從被保險人交付保險費義務后及時享有。保險公司辯稱事故不在保險期內(nèi),不予賠償?shù)睦碛刹蛔?,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直接賠償原告的實際損失。
法院經(jīng)查,原告黃某某的實際損失共計230228.62元。在拒絕法院調(diào)解后,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12萬元,超出交強險限額部分110228.62元,由被告胡某承擔50%的賠償責任。
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
宣判后,保險公司不服,向綿陽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案件爭議焦點是保單應何時生效。根據(jù)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加強機動車交強險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各公司可在交強險承保工作中采取以下適當方式,以維護被保險人利益:一是在保單中‘特別約定’欄中,就保險期間作特別說明,寫明或加蓋‘即時生效’等字樣,使保單自出單時立即生效。二是公司系統(tǒng)能夠支持打印體覆蓋印刷體的,出單時在保單中打印‘保險期間自×年×月×日×時……’覆蓋‘保險期間自×年×月×日零時起……’字樣,明確寫明保險期間起止的具體時點”之要求,保險公司應當就保險期間作出特別說明,向投保人明示保險期間可選擇“即時生效”,但在胡某的保單上并無該選項,導致胡某在已脫保的情況下無法選擇“即時生效”以維護自身利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quán)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之規(guī)定,因保險公司未盡到必要的告知義務,其與胡某關于保險期限的約定無效,被保險人的保險權(quán)利應從被保險人交付保險費義務后即時享有。保險公司辯稱事故不在保險期內(nèi),不予賠償?shù)纳显V理由不能成立。
據(jù)此,經(jīng)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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