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息日幫同事干活受傷不應被認定為工傷-案例
2017-03-29 08:00:01
無憂保


2012年7月,羅某受聘成為某建筑工地土建維修部雜工。2013年3月的一天,因下雨羅某被維修部主管通知休息。羅某請同事何某協(xié)助其辦完私事后,在何某家吃飯。期間何某接到公司電話,需將一批外墻清潔劑搬運轉倉,羅某主動與何某一同前往倉庫。在搬運過程中,羅某不慎被跌落的貨物砸傷,羅某要求認定為工傷。請問是否這一要求合理嗎?
林子俊表示,本案件爭議的焦點是,羅某在非工作時間,受邀或自行在工作場所,完成非本人工作的任務而受到的人身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
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對何種情況可以認定為工傷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其中第一款提到: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即應從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是否造成事故傷害等方面對工傷作出認定。
首先,“工作時間”是指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或者用人單位要求職工工作的時間;但在事故發(fā)生當天,羅某并無被派工,當天也是他的休息日,故不符合“在工作時間”的時間要素。其次,“工作場所”是指職工日常從事工作所在的場地及領導臨時指派其所從事工作的場地,但被指派工作的是何某,倉庫應為何某的工作場地,而非羅某的工作場地。再次,“事故傷害”指職工在工作過程中發(fā)生的人身傷害或急性中毒等事故,雖然羅某受傷是發(fā)生在搬運外墻清潔劑的過程中,但該搬運工作的被指派人為何某,并非羅某,故不屬于羅某的工作,羅某參加搬運本意是幫何某的忙,其所受傷害也不符合“事故傷害”的情形。
因此,羅某的本次傷害,不應被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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