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辭職當天遭車禍,老板賠償20萬-案例
2017-03-30 08:00:01
無憂保


導讀:唐某提交辭職信的當天,遭遇一起交通事故,構成工傷。而唐某所在的企業(yè)因為沒有為他繳納工傷保險,近20萬元的賠償款不得不由企業(yè)主自掏腰包。 王某在鎮(zhèn)海經營著一家小型模具加工廠,規(guī)模較小,平時...
導讀:唐某提交辭職信的當天,遭遇一起交通事故,構成工傷。而唐某所在的企業(yè)因為沒有為他繳納工傷保險,近20萬元的賠償款不得不由企業(yè)主自掏腰包。
王某在鎮(zhèn)海經營著一家小型模具加工廠,規(guī)模較小,平時工人的流動也比較頻繁。
2013年3月,江西人唐某來到王某廠里工作,王某沒有按規(guī)定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包括工傷保險。2013年10月20日,唐某遞交了書面辭職報告。令人意想不到的是,當天下午5點多,唐某下班途中竟發(fā)生了交通事故,頭部撞傷,住院兩個多月。
2014年2月,唐某將模具廠和王某告上了法院,要求工傷賠償。雙方就這次事故是否構成工傷產生分歧。
王某認為,唐某已經提交了辭職報告,雙方勞動關系已經解除,故不構成工傷。而唐某認為自己提交辭職報告是事實,但是王某并沒有同意自己當天就離職,也沒有出具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因此雙方勞動關系沒有解除,自己在下班回家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當然屬于工傷。
經調查,承辦法官認為,我國的《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按照此條規(guī)定,勞動者在辭職的時候,應當預留三十日的時間讓用人單位可以招錄補充人員,保障用人單位的正常運營,勞動者在此期限內要離職的,用人單位有權不予同意。因此,雖然唐某在 2013年10月20日遞交了辭職報告,但王某并不能證明雙方當時就協議解除了勞動關系,故其主張的事實難以得到支持。
昨天上午,在法官的調解下,王某與唐某達成了賠償協議:唐某因為交通事故受傷較為嚴重,構成六級傷殘等級,由王某支付其近20萬元的工傷賠償款。而由于王某未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這筆費用要自行承擔。對此,王某也坦言自己是花錢買了教訓,以后一定要規(guī)范自己企業(yè)的用工方式。
法官表示,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guī)定及時給勞動者購買相應的社會保險,不然一旦發(fā)生工傷事故,用人單位將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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