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內出意外致殘也應算工傷 -案例
2017-03-30 08:00:01
無憂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等規(guī)定,表明勞動關系的建立并不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為前提。
滕州市民楊某在當地某公司試用期工作中受傷。公司認為楊某還在試用期,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就不存在勞動關系,因此拒絕給予楊某工傷待遇。近日,在經歷了法院二審之后,該公司最終與楊某就工傷賠償達成協(xié)議。
楊某于2014年11月14日進入該公司,公司規(guī)定試用期兩個月,并發(fā)放了工作證。2014年12月24日,楊某在公司車間操作機器時,右臂不慎被卷入機器,結果因傷致殘。楊某發(fā)生意外后,該公司稱因未與楊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且楊某還在試用期內,故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楊某不能享受工傷待遇。
當地法律援助部門了解此事后,認為該公司的做法是錯誤的。根據《勞動合同法》中“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等規(guī)定,表明勞動關系的建立并不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為前提。援助律師介入本案后,收集有關證據提交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委員會裁決楊某與該公司勞動關系成立,但該公司對裁決不服,該案又先后經過法院一審、二審判決后,才最終確定下了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近日,楊某終于拿到了工傷認定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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