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工傷保險案例一則-案例
2017-03-31 08:00:01
無憂保


案例】民工甲在2004年年底與東陽A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后,即被派到杭州B公司從事操作工工作(東陽A公司與杭州市B公司是兩家獨立的公司法人)。東陽A公司、杭州B公司均未為民工甲參加養(yǎng)老、醫(yī)療、工傷等各項社會保險。2005年7月,民工甲在杭州B公司工作時,左手不慎受傷,送
案例】民工甲在2004年年底與東陽A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后,即被派到杭州B公司從事操作工工作(東陽A公司與杭州市B公司是兩家獨立的公司法人)。東陽A公司、杭州B公司均未為民工甲參加養(yǎng)老、醫(yī)療、工傷等各項社會保險。2005年7月,民工甲在杭州B公司工作時,左手不慎受傷,送醫(yī)院治療,經診斷為:左食指末端缺損。2005年12月經杭州市某勞動部門認定為工傷,2006年5月,經杭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十級?,F民工甲已依法向該地仲裁部門提起申訴,要求東陽A公司依法支付工傷賠償待遇。 【評析】根據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yè)、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保險費”?!爸腥A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yè)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的規(guī)定?本案東陽A公司必須依法為民工甲繳納工傷保險費,民工甲在被認定為工傷后,依法有權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景傅慕裹c在于:杭州的勞動部門是否有管轄權? 勞社部發(fā)〔2004〕18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fā)出關于農民工參加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規(guī)定:“用人單位注冊地生產經營地不在同一統(tǒng)等地區(qū)的,原則上在注冊地參加工傷保險。未在注冊地參加工傷保險的,在生產經營地參加工傷保險。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后,在參保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參保地的規(guī)定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在注冊地和生產經營地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后,在生產經營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生產經營地的規(guī)定依法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景?,民工甲與東陽A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工作地在杭州,且東陽A公司在東陽和杭州均未為農民工甲參加工傷保險。因此,民工甲根據上述規(guī)定?有權在杭州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且東陽A公司在省工商局注冊,合同履行地在杭州,因此應由省勞動爭議仲裁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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