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哥另聘幫手出車遇害屬工傷 出租車公司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案例
2017-03-31 08:00:01
無憂保


受聘于不具備用人單位資格的承包方,工作中如果受到意外傷害,勞動者能提出工傷認定嗎?工傷保險責任由誰承擔?《工傷保險條例》和法院對南海的一樁案例的判決告訴您:可提出工傷認定,如果獲得認定,工傷保險責任由具備用人單位資格的發(fā)包方承擔。 2005年1月1日,佛山
受聘于不具備用人單位資格的承包方,工作中如果受到意外傷害,勞動者能提出工傷認定嗎?工傷保險責任由誰承擔?《工傷保險條例》和法院對南海的一樁案例的判決告訴您:可提出工傷認定,如果獲得認定,工傷保險責任由具備用人單位資格的發(fā)包方承擔。 2005年1月1日,佛山市南海區(qū)某出租車公司與邱某簽訂了《電召的士租賃經營合同》,由邱某承包經營一輛出租車,邱某聘請了蒙某為該車的夜班司機。同年1月17日23時左右,蒙某在搭客過程中遭歹徒殺害,其妻于2月28日向市勞動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勞動保障部門經調查取證于4月22日作出《工傷認定書》,認定蒙某的死亡屬于工傷。出租車公司對此認定不服,于6月20日向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市政府于7月11日作出維持原認定的決定。出租車公司仍不服,向禪城區(qū)法院提起訴訟。一審中,出租車公司提出,公司與邱某是租賃關系,不應由其承擔蒙某死亡的工傷保險責任。禪城區(qū)法院審理后認為,出租車公司與邱某是承包經營關系,蒙某是邱某使用的勞動者,作為承包方邱某不具備用人單位資格。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使用勞動者的承包方不具備用人單位資格的,由具備用人單位的發(fā)包方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規(guī)定,出租車公司對蒙某的死亡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出租車公司提出其與邱某是租賃關系、不應由其承擔蒙某死亡的工傷保險責任的意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該意見應不予支持。市勞動保障局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依法定程序作出工傷認定,其適用法規(guī)正確、程序合法,依法應予以維持。一審判決后,出租車公司不服,向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上訴人主張雇傭蒙某的邱某與上訴人形成的是租賃經營合同,不是承包經營合同,不應由上訴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經中院查實,邱某是以上訴人的名義駕駛出租車營運,且《電召的士租賃經營合同》中規(guī)定邱某每月須繳納承包經營管理費,并接受上訴人的營運管理、機務管理和安全管理等,符合承包經營合同的特征,故上訴人的該項主張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同時,中院認為:出租車公司與邱某是承包經營關系,蒙某是邱某使用的勞動者,作為承包方邱某不具備用人單位資格。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使用勞動者的承包方不具備用人單位資格的,由具備用人單位資格的發(fā)包方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規(guī)定,出租車公司對蒙某的死亡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佛山市勞動保障局認定蒙某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同時,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佛山市勞動保障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書》,適用法規(guī)正確。最終,中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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