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供職兩家單位,工傷賠償向誰主張-案例
2017-03-31 08:00:01
無憂保


李某,47歲,青島某通訊公司內退職工。2003年5月,經朋友介紹,李某來到青島某信息公司從事門衛(wèi)兼內勤工作,2004年3月12日上午,在工作中意外死亡。 事情發(fā)生后,李某的家人向勞動部門提交了認定李某工傷死亡的申請書。2005年1月12日,勞動部門下發(fā)《工傷認定決定書》
李某,47歲,青島某通訊公司內退職工。2003年5月,經朋友介紹,李某來到青島某信息公司從事門衛(wèi)兼內勤工作,2004年3月12日上午,在工作中意外死亡。 事情發(fā)生后,李某的家人向勞動部門提交了認定李某工傷死亡的申請書。2005年1月12日,勞動部門下發(fā)《工傷認定決定書》,由李某死亡時所在工作單位負責補償。 2005年8月11日,不服決定書的青島某信息公司向張店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勞動部門下發(fā)的《工傷認定決定書》。 原告青島某信息公司認為,李某沒有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不存在勞動關系,應認定為勞務關系。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一條及第三章第十五條第一項規(guī)定、2004年11月1日公布的《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規(guī)定,李某與信息公司已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系,且職工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yè)的,發(fā)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其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故判決維持勞動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2006年1月6日,該判決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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