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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洪軍雇員受害賠償糾紛一案-案例
2017-04-01 08: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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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08)商民終字第1367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姜云章,男,1967年9月出生。 上訴人(原審被告)韓二暖,女,1967年12月出生。 二上訴人的委托代理人王思林,夏邑縣司法局148法律服務(wù)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洪
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08)商民終字第1367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姜云章,男,1967年9月出生。 上訴人(原審被告)韓二暖,女,1967年12月出生。 二上訴人的委托代理人王思林,夏邑縣司法局148法律服務(wù)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洪,男,1957年5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夏,河南栗城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上訴人姜云章、韓二暖因與被上訴人陳洪雇員受害賠償糾紛一案,陳洪于2008年8月29日向夏邑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賠償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繼續(xù)治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75042.8元。夏邑縣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3日作出(2008)夏民初字第1537號民事判決。姜云章、韓二暖不服原判,于2008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008年1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于2008年12月31日在本院第四審判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姜云章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思林,上訴人韓二暖的委托代理人王思林,被上訴人陳洪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夏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審法院查明:2008年1月18日,原告在被告夫妻二人經(jīng)營的樓板廠剪鋼筋時傷了左眼,原告在夏邑縣公療醫(yī)院住院治療15天。原告住院期間花費的醫(yī)療費由被告支付。后經(jīng)鑒定為七級傷殘。 原審法院認為:原告與被告之間是一種雇員雇主關(guān)系。雇主對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受到人身損害應(yīng)當直接承擔賠償責任。原告要求殘疾賠償金3851.60×20年×40%=30812.8元,原告要求誤工費15元/天×207天=3105元。因原告只住院15天,支持住院15天的誤工請求225元。護理費15元×15天=225元,營養(yǎng)費10元×15天=150元,伙食補助費1O元/天×15天=150元,傷殘鑒定費500元,以上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法予以支持。交通費1O0元、醫(yī)療費100元因原告并沒有舉出相應(yīng)的正式票據(jù),對此不予支持。繼續(xù)治療費15000元,因原告沒有舉出確需繼續(xù)治療及治療應(yīng)花費150O0元的證據(jù),對此項請求,待原告確實已支出此項費用,原告可另行主張。此事故致原告左眼受傷,對應(yīng)給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痛苦。原告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應(yīng)予支持,但原告要求精神損害賠償金250O0元數(shù)額過高。根據(jù)原告的傷殘程度及被告的實際情況,精神損害撫慰金以賠付5000元為宜。綜上,二被告應(yīng)賠償原告各項費用總計37062.8元。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原審判決:姜云章、韓二暖賠償原告各項損失費用37O62.8元,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付清。案件受理費1680元,由姜云章、韓二暖負擔。 姜云章、韓二暖不服一審判決上訴稱:上訴人不同意對被上訴人陳洪予以全額賠償,其理由,廠有規(guī)章,凡打工的工人工傷事故自負,陳洪受傷是其疏忽大意,過于自信造成的,同時陳洪具有嚴重違章作業(yè),嚴重過錯,理應(yīng)全部免除上訴人的賠償義務(wù)。 陳洪沒有書面答辯。 根據(jù)上訴人姜云章、韓二暖的訴辯意見,本案確認雙方爭議的焦點是:被上訴人陳洪在雇用活動中造成傷害,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上訴人主張劃分責任或免責有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二審中訴訟雙方均沒有提供新的證據(jù)。 二審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認定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陳洪受雇于上訴人姜云章、韓二暖所辦的樓板廠。2008年1月18日,陳洪在雇用活動中被鋼筋致傷左眼,該事實訴訟雙方均認可,但上訴人姜云章、韓二暖認為陳洪嚴重違反作業(yè),才導(dǎo)致事故的發(fā)生,但上訴人姜云章、韓二暖的主張,并沒有提供雇員陳洪在雇用活動中違章作業(yè)的依據(jù),也沒有提供陳洪在雇用活動中存在故意自傷和重大過失的證據(jù)。為此,雇員陳洪是在從事雇主授權(quán)范圍內(nèi)進行勞務(wù),在勞務(wù)活動中陳洪的表現(xiàn)形式雖是一人作業(yè),但并不能據(jù)此確認為違章作業(yè)或存在重大過失。所以,上訴人姜云章、韓二暖主張免除民事賠償責任或劃分民事責任的理由無證據(jù)證明,依法應(yīng)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原判認定事實清楚,判處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720元,由上訴人姜云章、韓二暖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興海 審判員 金禮 審 判 員 彭世峰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 書記員 文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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