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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母上班手受傷 用人單位仍賠償-案例
2017-04-01 08:00:01
無憂保


替母上班手受傷 用人單位仍賠償 少年頂替母親工作,手指不慎被機器絞傷。4月15日,江西省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判令磚廠老板賠償少年2.5萬余元(含已支付7000元)。 2008年1月的一天,不滿15歲的少年鄭某到一家滑石廠找活,管理人員因其年齡幼小
替母上班手受傷 用人單位仍賠償 少年頂替母親工作,手指不慎被機器絞傷。4月15日,江西省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判令磚廠老板賠償少年2.5萬余元(含已支付7000元)。 2008年1月的一天,不滿15歲的少年鄭某到一家滑石廠找活,管理人員因其年齡幼小而沒有答應。鄭某說,他可以替在廠里工作的母親干活。管理人員同意了這一請求,讓鄭某替母親和他人一起鏟泥。次日下午2時許,鄭某鏟泥時,左手食指、中指不慎被機器絞住而受傷。當天,滑石廠老板將其送往醫(yī)院治療,支付7000元費用。事后,因協(xié)商賠償未果,鄭某父母代其起訴,要求滑石廠賠償醫(y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費用7萬余元。 廣豐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鄭某父母未盡到相應監(jiān)護職責,對事故應承擔一定責任?;瘡S明知鄭某是未成年人而讓其替母親工作,也應承擔一定責任。(周小兵 顏純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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