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文軍工傷賠償一案-案例
2017-04-01 08:00:01
無憂保


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09)洛民立終字第89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伊川縣何莊盛興煤礦。 法定代表人:段治國,礦長。 被上訴人:段文,男,1 968年1月1 5日出生,漢族,農民,住伊川縣半坡鄉(xiāng)段莊村三組。 上訴人伊川縣何莊盛興煤礦與披上訴人段文為勞動
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09)洛民立終字第89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伊川縣何莊盛興煤礦。 法定代表人:段治國,礦長。 被上訴人:段文,男,1 968年1月1 5日出生,漢族,農民,住伊川縣半坡鄉(xiāng)段莊村三組。 上訴人伊川縣何莊盛興煤礦與披上訴人段文為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伊川縣人民法院(2O08)伊民一初字第108號駁回起訴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 原裁定認為,原告要求撤銷仲裁裁決的訴求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起訴條件,且沒有充分的事實和理由。裁定駁回了原告伊川縣何莊盛興煤礦的起訴。伊川縣何莊盛興煤礦上訴稱,原裁定認定事實不清,結論不當。上訴人在仲裁機關審理時,對洛陽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被上訴人所作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不服,要求重新鑒定,并辦理了相關手續(xù)。但該仲裁機關不等新的結論出來,并由于被上訴人段文不配合重新鑒定,致使仲裁機關依據原鑒定結論作出伊勞仲裁字(2008)第11號仲裁裁決書不當。要求撤銷原審裁定,對被上訴人段文重新鑒定后進行賠償。披上訴人段文答辯稱,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足,按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只有申請鑒定者對鑒定不服,才能在1 5日之內有權申請二次鑒定。上訴人不是申請鑒定人,無權要求二次鑒定,且在超期情況下提出的申請,故原裁定并無不當,應予維持。 本院審理認為,雙方為雇傭關系,被上訴人段文在為上訴人勞動過程中受傷,原仲裁機關對此認定為工傷,并依據鑒定單位的七級傷殘結論,作出了仲裁裁決,結論合法有據。上訴人對被上訴人的工傷認定并無異議,只是認為傷殘等級達不到七級傷殘程度,但上訴人不是該勞動能力的申請鑒定單位,且在l 5日期限外提出再次鑒定申請,不具備該項法定權利。上訴人伊川縣何莊盛興煤礦的上訴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三)項、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五十八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寇玉民 審判員:任方皓 審判員:蘇紅 二00九年一月十四日 書記員:索青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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