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紅峰工傷賠償一案-案例
2017-04-01 08:00:01
無憂保


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09)安民一終字第118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反訴被告)安陽晨光建設(shè)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安陽市紫薇大道東段。 法定代表人馬向林,董事長。 上訴人(原審被告、反訴原告)魏法平,男,1969年4月23日生。 上訴人安陽晨光建
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09)安民一終字第118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反訴被告)安陽晨光建設(shè)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安陽市紫薇大道東段。 法定代表人馬向林,董事長。 上訴人(原審被告、反訴原告)魏法平,男,1969年4月23日生。 上訴人安陽晨光建設(shè)有限責任公司與上訴人魏法平因勞務合同糾紛、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均不服河南省安陽市文峰區(qū)人民法院(2008)文民高初字第15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本院認為,原審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可能影響本案公正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河南省安陽市文峰區(qū)人民法院(2008)文民高初字第153號民事判決; 二、發(fā)回河南省安陽市文峰區(qū)人民法院重審。 審判長張家忠 審判員呂建偉 代理審判員閆海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代書 記 員 喬艷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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