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員工傷雇主擔(dān) 起訴承攬方被駁-案例
2017-04-01 08: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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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員工傷雇主擔(dān) 起訴承攬方被駁 固始縣法院呂志豪 姚永 6月29日,固始縣法院駁回原告梁某要求施工工程承攬人黃華平賠償其子因施工時被電擊死亡損失的訴訟請求。 2006年6月22日,固始縣長城建筑總公司因在縣城紅蘇路南端建設(shè)紅蘇花園商品房,與馮國永簽訂《塑鋼窗工程
雇員工傷雇主擔(dān) 起訴承攬方被駁 固始縣法院呂志豪 姚永 6月29日,固始縣法院駁回原告梁某要求施工工程承攬人黃華平賠償其子因施工時被電擊死亡損失的訴訟請求。 2006年6月22日,固始縣長城建筑總公司因在縣城紅蘇路南端建設(shè)紅蘇花園商品房,與馮國永簽訂《塑鋼窗工程施工合同書》,約定由馮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建紅蘇花園的塑鋼窗施工;施工中發(fā)生工傷事故,由馮國永負責(zé)。馮隨后雇傭梁某之子等七人進行施工。9月5日下午,梁某之子在該樓群工地安裝不銹鋼拉手時,被高壓電擊中死亡。后梁某與馮國永達成賠償協(xié)議,由馮一次性賠償梁某各項損失共計11萬元。梁某以長城公司負責(zé)人黃華平為工程受益人,應(yīng)承擔(dān)相應(yīng)賠償責(zé)任為由,要求黃賠償其精神撫慰金等共計45140元。 法院審理認為,梁某之子作為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死,依法應(yīng)由雇主馮國永承擔(dān)賠償責(zé)任。長城公司負責(zé)人黃華平與馮國永簽訂的是承攬合同,依照法律規(guī)定,馮國永作為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失或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dān)賠償責(zé)任。故梁某起訴定作人黃華平無法律依據(jù),遂判決駁回梁某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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