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到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受傷能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案例
2017-04-02 08:00:07
無憂保


[案情]: 原告陳大年 被告某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稱勞保局) 第三人某市華藝家具廠(以下稱華藝廠) 原告陳大年系某村村民,63歲(1942年3月出身)。2002年9月2日,第三人華藝廠(私營企業(yè))在傳達室門外貼出招工啟事,內容為其廠需招用跟車裝卸工3名,對象為25歲以
[案情]: 原告陳大年 被告某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稱勞保局) 第三人某市華藝家具廠(以下稱華藝廠) 原告陳大年系某村村民,63歲(1942年3月出身)。2002年9月2日,第三人華藝廠(私營企業(yè))在傳達室門外貼出招工啟事,內容為其廠需招用跟車裝卸工3名,對象為25歲以上的身強力壯的男子,有意者可于本月底前到廠部辦公室報名,月薪面議。當月20日,陳大年在朋友介紹下到華藝廠報名并到醫(yī)院進行了體檢(體檢結果為健康)。25日,華藝廠通知陳大年和另二位被招用人員去上班,月薪定為680元。和其他大多數職工一樣,華藝廠未與陳大年等三位裝卸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2005年3月19日上班期間,陳大年跟華藝廠的送貨車將家具送至某商住樓,在到達某商住樓卸貨中不小心從車上摔下,造成顱腦損傷,住院治療兩個多月出院,并經當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七級傷殘。鑒定作出后,陳大年要求按照工傷性質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并要求華藝廠為其向勞保局申請工傷認定,遭到華藝廠的拒絕。陳大年于2005年9月23日向勞保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勞保局于同月29日向陳大年送達了不予受理的通知,理由是陳大年屬于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不屬于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對象,此類人員不屬于工傷認定受理及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范圍。陳大年接到該通知后,于10月8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令勞保局對其作出工傷認定,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分析]: 本案帶來的法律問題是: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以下稱超齡人員或者超齡勞動者)能否成為勞動法所規(guī)定的勞動者?用人單位能否招用超齡人員?超齡人員在從事用人單位所安排的工作中受傷,能否成為認定工傷范圍的主體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由于目前我國勞動法律、法規(guī)對此沒有明確規(guī)定,導致實踐中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第一種意見即否定說認為,我國法律規(guī)定的勞動者退休年齡為男60周歲、女50周歲,超過該退休年齡的人員就不能成為勞動法所規(guī)定的勞動者,不能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不應納入工傷保險范圍。如這些人員在從事受雇工作中發(fā)生工傷,只能按其與用人單位的約定或按雇傭關系的法律規(guī)定向用人單位求償。因此,本案原告不屬于工傷認定的主體范圍,其權利應依照民法的規(guī)定并通過民事訴訟程序來實現;第二種意見即肯定說認為,第一種意見缺乏法律依據,因為我國勞動法沒有規(guī)定勞動者的上限年齡,用人單位錄用超齡勞動者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只要他們之間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成立,超齡勞動者在從事受聘或受雇工作中受傷,應當與未超齡勞動者一樣,屬于工傷認定范圍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因此,本案原告的訴訟請求成立,勞保局應當依法受理原告的工傷認定申請并對其作出工傷認定。筆者支持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一、超齡勞動者應當屬于勞動法規(guī)定的勞動者范圍,用人單位招用超齡勞動者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 ∥覈壳暗膭趧臃▽趧诱叩亩x未作出明確規(guī)定,《現代漢語規(guī)范詞典》中對勞動者的解釋是:“參加勞動并以勞動報酬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人”。根據該解釋并結合勞動法對用人單位招用童工的禁止性規(guī)定,筆者認為,勞動者的定義應為:符合勞動法規(guī)定的條件參加勞動,并以勞動報酬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人即為勞動者。勞動法對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在年齡上的唯一禁止性規(guī)定是禁止招用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童工),法律并沒有禁止用人單位招用女50周歲、男60周歲以上的超齡人員。國家實行退休制度,即勞動者達到一定的年齡可以離開工作崗位而回家休息,由國家或企業(yè)給予一定的生活費,或者享受養(yǎng)老保險待遇。這是國家依照法律給予勞動者的一項基本權利,既然是一項權利而非義務,那么,勞動者則可以放棄這種權利的享受而繼續(xù)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服務。勞動法沒有禁止的即可為。綜上理由,結合本案而言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類似于陳大年這樣的超齡人員屬于勞動法規(guī)定的勞動者范圍,有參加勞動的權利,能夠成為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對象;用人單位包括象華藝廠這樣的私營企業(yè),招用陳大年這樣的超齡勞動者不屬于法律所禁止的用工行為?! 《⒊g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且發(fā)生了應當認定為工傷之法定事實,即應認定為工傷,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J定是指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及其親屬的申請,對勞動者負傷、致殘、死亡的形成作出因工或非因工性質認定的行政行為。認定勞動者為工傷的前提條件一是勞動者與企業(yè)(包括個體經濟組織)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或事實勞動關系;二是必須發(fā)生了《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所列舉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的七種情形之一的客觀事實。同時具備了該兩個條件,就應當認定該勞動者為工傷,并給予工傷保險待遇?! ”景冈媾c第三人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簽定書面的勞動合同,這是建立勞動關系形式要件。而事實勞動關系是相對于由書面勞動合同調整的勞動關系而言的?!秳趧臃ā窙]有關于事實勞動關系的規(guī)定,但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的規(guī)定認可了事實勞動關系,根據該條的規(guī)定,事實勞動關系就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依勞動法規(guī)定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產生的勞動關系。由此可以看出,事實勞動關系與勞動關系間的顯著區(qū)別在于形式要件上的不同,而兩者的實質性要件是基本相同的。據此,筆者認為,企業(yè)(包括私營企業(yè))、個體工商戶與勞動者或者雇工之間未簽定勞動合同,但具備了下列條件的即應認定為事實勞動關系:1.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了相對穩(wěn)定的且屬于用人單位業(yè)務范圍內的勞動服務;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從屬關系,即勞動者的勞動服務行為是在用人單位的安排、管理和監(jiān)督之下進行的;3.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本案原告與第三人間的關系符合上述條件,一是原告根據第三人的招工啟事報名,并經體檢合格后由第三人通知其去上班,并為第三人提供了跟車裝卸貨物的勞動,且屬于相對穩(wěn)定的、不具有臨時性的勞動服務;二是原告跟車裝貨、卸貨的勞動服務行為由第三人安排,并在第三人的指揮和監(jiān)督下完成勞動任務;三是原告的勞動報酬由第三人支付,并享受與其他大多數職工基本相同的勞動待遇,故原告與第三人間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原告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屬于《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guī)定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之情形,應當在認定工傷和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范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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