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給職工上社會保險 用人單位被判付款-案例
2017-04-03 08:00:01
無憂保


原告婁女士在被告某管理中心任職期間,被告未給其繳納社會保險,部分養(yǎng)老保險金亦由原告自行繳納。原告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其應負擔的養(yǎng)老保險金。近日,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判決被告管理中心支付原告婁女士人7848元。 原告婁女士訴稱,其于2005年1月入職被告某
原告婁女士在被告某管理中心任職期間,被告未給其繳納社會保險,部分養(yǎng)老保險金亦由原告自行繳納。原告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其應負擔的養(yǎng)老保險金。近日,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判決被告管理中心支付原告婁女士人7848元。 原告婁女士訴稱,其于2005年1月入職被告某管理中心任講解員,2008年12月,婁女士與被告解除勞動關系。在此期間,被告未給婁女士繳納社會保險。2007年3月前的社會保險已由婁女士的原單位繳納,此后婁女士與原單位的勞動關系解除,自2007年4月后的養(yǎng)老保險是其自行繳納的,失業(yè)及醫(yī)療保險個人不能繳納,被告亦未繳納。故起訴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已繳納的養(yǎng)老保險金中單位應負擔的費用7948元,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管理中心辯稱,雙方因勞動爭議在當?shù)貏趧訝幾h仲裁委員會簽署了調(diào)解書,當時該中心并不知道原告已在異地繳納社會保險的事實,故原、被告之間應屬勞務關系。而且,原、被告簽署的協(xié)議中被告已支付原告2萬元,其包括勞動關系的一切爭議。此外原告入職時曾承諾自行承擔轉(zhuǎn)檔及社會保險,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原告在被告單位工作期間,被告未給原告繳納社會保險,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故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原、被告之間的勞動關系已于2008年12月1日解除,現(xiàn)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已繳納的養(yǎng)老保險金中單位應負擔的部分,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具體數(shù)額以社保機構(gòu)出具的證明為據(jù)。被告以原告曾承諾個人繳納社會保險及雙方之間系勞務關系為由,不同意支付相關費用的答辯意見,缺乏法律依據(jù),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管理中心支付原告婁女士人民幣七千八百四十八元,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責任編輯: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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