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因批評下屬被殺認定為工傷案-案例
2017-04-03 08: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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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洋網(wǎng)-廣州日報12月14日報道 工廠主管在工作中批評一名下屬,次日午飯時間卻被該下屬殺死在食堂。兩級勞動部門和兩級人民法院對該主管遇害是否屬工傷意見不統(tǒng)一,認定過程歷經(jīng)三年多時間。近日記者從重慶周立太律師事務所深圳分所獨家了解到,近日此案終于塵埃落定,
大洋網(wǎng)-廣州日報12月14日報道 工廠主管在工作中批評一名下屬,次日午飯時間卻被該下屬殺死在食堂。兩級勞動部門和兩級人民法院對該主管遇害是否屬工傷意見不統(tǒng)一,認定過程歷經(jīng)三年多時間。近日記者從重慶周立太律師事務所深圳分所獨家了解到,近日此案終于塵埃落定,該主管遇害被認定為工傷。案件回顧:主管批評下屬后遭其殺害四川省巴中縣人李雍原是東莞長安華高電業(yè)制品廠聘請的總務主管。2006年4月13日18時許,李雍到該公司保安員訓練場所給全體保安員開會。保安員張忠偉因出言頂撞而遭到李雍的批評。第二天中午12時許,李雍在公司食堂就餐時,被張忠偉用鐵水管猛擊頭部,李雍當場倒地。張忠偉緊接著又朝李雍的枕部等處猛擊,后被工友制止。李雍被送往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2006年9月12日,張忠偉被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刑2年,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工傷認定一波三折李雍的母親吳文蓮向東莞市社保局申請工傷性質(zhì)認定,該局2006年5月23日作出非工傷認定。吳文蓮不服,于5月29日向東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在復議期間東莞市社保局自行撤銷非工傷認定,并于2006年7月3日作出因工受傷的結(jié)論。李雍所在單位華高電業(yè)制品廠不服該工傷認定結(jié)論,向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申請復議。該廳查明,華高電制廠正常上班時間是8:00~12:00和13:30~17:30。李雍的考勤記錄顯示,12:02分李雍已離開工作崗位,遭受到暴力傷害時不屬于工作時間,也不在工作場所內(nèi),因此作出復議決定,撤銷東莞社保局作出的因工傷亡決定,限令東莞社保局重新作出認定。吳文蓮不服,向廣州市越秀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越秀區(qū)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3日作出行政判決,撤銷省勞動廳的行政復議決定書,限省勞動廳兩個月內(nèi)重新作出處理。省勞動廳不服,上訴于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華高電業(yè)制品廠也不服越秀區(qū)法院的一審判決。廣州中院再審推翻二審判決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李雍于12:02刷卡下班,之后是其正常休息時間。該院于2007年8月20日作出判決,撤銷原判,維持省勞動廳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吳文蓮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2009年12月9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發(fā)再審行政判決書。再審認為,只要勞動者受到的傷害與工作的內(nèi)容相關聯(lián),對于工作時間的界定則要根據(jù)不同工作性質(zhì)來判斷,只要傷害情形不屬于工傷排除范圍,就應當認定為工傷。雖然李雍是在打卡下班后被害,但其被害地點在廠區(qū)內(nèi),被害原因是基于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打擊報復。廣州市中院再審判決,撤銷此前該院的二審判決,維持越秀區(qū)法院關于認定李雍遇害為工傷的行政判決。(責任編輯: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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