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瓊華訴常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動工傷認定案-案例
2017-04-04 08:00:01
無憂保


[案情] 原告:譚瓊華 被告:常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常州大成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國際苑居住小區(qū)16號房屬常州二建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二建公司)的建設項目。2003年12月1日,二建公司與淮安市蘇淮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蘇淮公司)簽訂了上述16號房的勞務分包施
[案情] 原告:譚瓊華 被告:常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常州大成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國際苑居住小區(qū)16號房屬常州二建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二建公司)的建設項目。2003年12月1日,二建公司與淮安市蘇淮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蘇淮公司)簽訂了上述16號房的勞務分包施工協(xié)議、建筑安裝施工合同及安全施工協(xié)議書,明確將16號房的瓦工、木工等勞務承包給蘇淮公司,勞務報酬由二建公司與蘇淮公司結算。二建公司與蘇淮公司均系獨立法人,具有建筑施工資質。蘇淮公司承接工程后,將其中的木工工程內部轉包給譚鈞個人,由譚鈞組織木工人員施工。木工工程結束后譚鈞向蘇淮公司領取了木工工資。原告譚瓊華之夫馬仕勇由譚鈞招用為16號房木工班班長。2004年4月17日下午2時許,馬仕勇發(fā)現(xiàn)木匠李仕哲施工質量問題并要求其返工,李不從,兩人發(fā)生爭吵,馬仕勇即用安全帽打了李兩下,李見狀逃跑,馬仕勇即上前追趕,李隨手撿起一木棍打傷馬仕勇的左耳后下部,馬仕勇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2004年7月24日,譚瓊華向常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市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市勞動局認為馬仕勇因施工質量管理與李仕哲發(fā)生糾紛,并動手打了李仕哲,后被李仕哲打傷致死,不屬于履行工作職責中受到的意外傷害,遂于2004年9月25日作出了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譚瓊華不服,向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申請復議。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于2004年12月31日以相同理由維持了市勞動局的工傷認定決定?! 審判] 常州市天寧區(qū)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根據(jù)工傷保險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工傷認定的基本條件之一是,職工的傷害或死亡必須是因履行工作職責所致。本案馬仕勇身為木工班班長,在發(fā)現(xiàn)施工質量問題時對李仕哲進行管理,該行為屬履行職責的行為。但是,當李仕哲不服從管理時,馬仕勇采取用安全帽打李仕哲,并在李仕哲逃跑時追趕的行為,則超出了其工作職責范圍,不屬于履行職責的行為。市勞動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之規(guī)定,判決維持了市勞動局作出的常勞工認[2004]574號工傷認定決定書?! ∫粚徯泻?,原告譚瓊華不服,向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的事實與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基本一致?! 〕V菔兄屑壢嗣穹ㄔ航?jīng)審理認為,1、關于馬仕勇與二建公司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問題。根據(jù)市勞動局提供的二建公司與蘇淮公司簽訂的《建筑安裝施工合同》、蘇淮公司的證明、說明、譚鈞的證明、二建公司的《工資發(fā)放簽名表》等證據(jù),可以認定二建公司建設項目大成國際苑小區(qū)16號房木工等勞務是由蘇淮公司承攬的、蘇淮公司將木工勞務分包給譚鈞、馬仕勇是譚鈞招用的木工及二建公司是與蘇淮公司結付木工等工程款的事實,故市勞動局認定馬仕勇的單位為蘇淮公司并無不當,且蘇淮公司對馬仕勇是其職工亦無異議。譚瓊華提供的譚鈞、吳承友、龍躍平、伏學軍的證明不能充分證明馬仕勇與二建公司之間存在管理與被管理、馬仕勇從事二建公司指定的工作并從二建公司領取勞動報酬等事實。常州市新北區(qū)人民法院(2004)新刑初字第98號刑事判決書僅是在首部將李仕哲表述為原系二建公司項目部木工,在經(jīng)審理查明部分將馬仕勇表述為帶班組長,該表述是根據(jù)當事人的陳述寫明的當事人的基本情況,不屬法院審理查明的法律事實,且該判決并未明確認定馬仕勇是二建公司的職工。因此,上訴人提出的該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2、關于馬仕勇是否屬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意外傷害的問題。根據(jù)已生效的常州市新北區(qū)人民法院(2004)新刑初字第98號刑事判決書,馬仕勇被故意傷害的經(jīng)過是:2004年4月17日下午2時許,李仕哲在常州市新北區(qū)大成苑建筑工地施工時,因施工質量問題與帶班組長馬仕勇發(fā)生糾紛,馬仕勇責令李返工,李不從由此發(fā)生爭吵。馬仕勇用安全帽打了李兩下,李見狀即逃離。馬仕勇上前追趕,李即隨地撿起一木棍將馬仕勇左耳后下部打傷,馬仕勇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據(jù)此法律事實,本院認為,馬仕勇因施工質量問題責令李返工確屬履行工作職責,但馬仕勇在李不從,雙方發(fā)生爭吵后用安全帽打李并在李逃離時追李的行為顯然不屬履行工作職責的行為,且其打李和追李行為直接導致了本案傷害致死的結果的發(fā)生,該結果的發(fā)生并不是因李不服從馬仕勇履行工作職責的管理行為引起的,馬仕勇受傷害與責令李返工無直接的因果關系。市勞動局認定馬仕勇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情形而決定不認定其為工傷是正確的。綜上,市勞動局作出的工傷認定基本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原審判決合法正確。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在本頁瀏覽全文>>(共計3頁)
上一頁 1 2 3 下一頁

聲明:本站原創(chuàng)文章所有權歸無憂保所有,轉載務必注明來源;
轉載文章僅代表原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站立場;如有侵權、違規(guī),請聯(lián)系qq:1070491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