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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簽“無期限合同” 責任該誰擔?
2017-05-24 08:00:01
無憂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連續(xù)訂立兩次固定期勞動合同后,雙方是否應訂立無固定期勞動合同?否則,勞動者是否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昨日,小編從辦案單位了解到,柳州市中級法院審結一起因訂立無固定期勞動合同引發(fā)賠償爭議的典型案例,該案例給廣大勞動者正確主張權利和用人單位規(guī)范用工以深刻啟示。 沒簽成無期限 勞動仲裁認為單位違法 市民楊某在2007年1月到柳州一家建筑公司工作。2008年6月,雙方簽訂為期2年的勞動合同;2010年6月,楊某又與公司續(xù)簽1年的勞動合同。期滿后,2011年7月,楊某到公司辦理工作交接手續(xù)。隨后,楊某簽收公司寄送的《續(xù)簽勞動合同通知書》,愿意與公司續(xù)簽無固定期勞動合同,但要求薪金與原來相同。 一周后,建筑公司又向楊某寄送《終止勞動合同及支付經濟補償金通知書》、《終止勞動合同證明》,并于2011年7月20日轉入經濟補償金1.2萬余元到楊某賬戶。 5日后,楊某提出勞動爭議仲裁申請,認為公司違法終止勞動合同,應支付賠償金和雙倍賠償失業(yè)保險待遇損失。 勞動爭議仲裁部門認為,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連續(xù)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相關違法情形,續(xù)訂勞動合同的,屬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現在建筑公司未與楊某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屬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應向楊某補足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2.2萬余元。 雙方未達成合意 一審法院只判補償 建筑公司不服,向一審法院起訴。該公司代理律師韋志媛指出,《勞動合同法》還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說明,符合續(xù)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前提時,必須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合意的結果,而該案的建筑公司在與楊某簽訂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已經寄送《續(xù)簽勞動合同通知書》,楊某承認是因公司降低工資才不同意續(xù)簽無固定期勞動合同。因此,該案應屬雙方因未達合意造成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并非公司單方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韋律師表示,依照《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在這種情況下,公司只需支付終止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無須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 今年3月,一審法院采納韋律師的意見,認定雙方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從2007年1月至2011年6月,而楊某終止勞動關系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為3938.41元,按照《勞動合同法》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的規(guī)定,確認楊某的標準為3938.41元/月×4.5個月,即應獲得經濟補償金1.7萬余元??鄢ㄖ疽阎Ц兜?.2萬余元,還應支付4700余元。 法不溯及既往 補償金數額減少 雙方不服均上訴。韋志媛律師指出,《勞動合同法》是從2008年1月施行,根據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建筑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年限只能從2008年1月算起,應是3.5年而非4.5年,照此計算,建筑公司還應支付的經濟補償金為815.99元。柳州市中級法院再次采納韋律師的意見,變更判決為建筑公司向楊某補足經濟補償金815.99元。 法律人士指出,《勞動合同法》在一定程度主要保護勞動者群體的權益,但只要用人單位守法經營,規(guī)范管理,法律同樣維護其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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